天津市静海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依法接收入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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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TJSJJJ1538212091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某,男,1988年3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天津市静海区。2013年4月7日,王某某因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被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8年5月11日,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由天津市静海区司法局对其执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间为2018年5月11日至2020年8月29日。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1月30日,天津市西青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王某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天津市静海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天津市静海区司法局根据收到的天津市西青监狱的委托函后,组织对罪犯王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王某某居住地村委会及周围邻居,据了解王某某平时为人老实,待人温和,没有前科劣迹,因法律意识淡薄,误入歧途。静海区司法局对此次调查制作了调查笔录,经过集体研究,形成了建议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 2018年1月31日向天津市西青监狱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情况
2018年5月11日,天津市静海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和某某司法所工作人员一起到天津市西青监狱办理王某某假释交接手续。经核查,王某某的《假释证明书(副本)》(复印件)《假释裁定书》《假释执行通知书》《假释执行告知书》《罪犯出监鉴定表》、原《刑事判决书》(复印件)、原《执行通知书》(复印件)等法律文书齐全。2018年5月14日,王某某到天津市静海区司法局报到。天津市静海区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某某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当日,王某某来到了某某司法所,某某司法所为其办理了接收登记手续,依法对王某某实施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王某某成立了由司法所所长、村委会委员、王某某的姐姐组成的矫正小组。司法所所长主持召开了矫正小组会议,与矫正小组签订了矫正责任书,明确了矫正小组成员职责,确保矫正措施的落实。村委会委员、王某某的姐姐表示要积极配合司法所做好对王某某的矫正工作。
2018年5月15日,司法所组织社区矫正小组的全体成员为王某某举行了入矫宣告仪式。在宣告仪式上,向其宣告了判决书、假释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内容。告知其外出请销假制度、居住地变更制度、社区服务、定期报告等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要求其社区矫正期间手机要保持畅通。王某某当场表示,一定会遵守各项规定,服从监管。
【小结】
被假释的服刑人员,由于脱离社会时间较长,重新融入社会存在心理方面的不适应,在日常监管中,要特别关注他们的心理问题,对他们进行心理疏导,帮助他们消除心理障碍,重拾生活的信心,以正确、积极的心态接受社区矫正监管教育。为了帮助王某某减轻心理压力,消除自卑感, 司法所在其入矫之初就联系了专业的心理机构,对其开展心理评估,并由心理咨询师对其进行心理咨询和心理疏导。通过专业的疏导,王某某的心理发生很大变化,变得乐观、积极、自信,表示要自觉接受矫正监管,认真进行改造 ,努力弥补自己的过错,加强学习,尽快适应新的生活新的环境。目前,王某某正在学习开叉车,希望通过自己的双手,为家人创造美好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