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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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YSJJJ1538190968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女,1973年6月11日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2016年11月11日李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16年11月26日起至2018年11月25日止。
李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偶尔复发,平时都有服药,病情相对较为稳定,平时在家做些家务,较少外出。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情况
2016年11月29日,潮安区司法局收到了潮安区人民法院对李某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当日送达了回执。
2016年12月2日,李某某到潮安区司法局报到。潮安区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二)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村委会干部、其丈夫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李某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通过向李某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居住地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宣告结束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教育谈话,发现其精神状态较差、思维不清晰,其本人也反映近期身体不舒服,不想服药。司法所在发现该情况后,立即对其进行了一次心理辅导,宽慰其放松心态,正确看待和面对现状,并第一时间向其监护人即其丈夫陈某某了解情况。要求其丈夫要履行监护人的职责,负责李某某日常生活的照料看管,要按医嘱监督李某某按时服药。在社区矫正期间,保证其有饭吃,有地方住,有人照顾,有人监管,如发现其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行为或出现肇事肇祸倾向,应立即制止,并第一时间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并将其送至医疗机构治疗。
【小结】
李某某因其患有精神分裂症,在病发时期可能会做出伤害自己或他人的举动,危险系数较大,矫正力度不同于普通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将其列入重点管理对象,司法所人员定期与其丈夫、村干部沟通联系,要求其丈夫、村干部密切关注李某某的病情和行踪,协助做好监管、教育工作。自接受社区矫正以来,李某某病情相对稳定,其能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每月能准时到司法所报告,积极参加学习教育,表现良好。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的起始。在本案例中,司法所做好了两个方面工作:一是在整个入矫接收阶段,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程序进行接收登记,确保入矫各环节衔接顺畅有序;二是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后,加强教育教育谈话,了解其状况,为精准施矫提供依据,确保社区矫正期间的安全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