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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矫正对象田某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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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CQSJKB1584327663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案例

对社区矫正对象田某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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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田某,男,1990年5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重庆市秀山县。2016年12月28日,田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田某身患尿素症,秀山县人民法院对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刑期从2017年2月10日起至2024年2月9日止。2017年2月17日,田某到秀山县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情况】

(一)开展职业指导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对象田某后,为其成立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民警、村居干部以及田某亲属所组成的社区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的落实。并对其进行入矫宣告,告知其在矫期间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让其明确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增强社区矫正意识,强化接受社区矫正的自觉性。

由于田某患有尿毒症,无法从事重体力活,田某父母均外出务工,是其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田某每周需要到医院透析三次,每周透析的费用需要近千元,医疗费用成了家庭最大的开支和负担。考虑到田某的实际情况,司法所鼓励他利用农村土地闲置多的优势,发展林下养殖业,增加收入缓解经济压力,防止其再次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对其开展就业指导帮助情况

田某采纳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建议,在家发展养殖业,养了土鸡五百余只。创业以来,工作人员积极衔接相关部门帮助他了解和落实相关政策,到2019年他的养殖产业已经初具规模,逐渐步入正轨。现在田某依靠自己的劳动收入,能够承担自己的一部分开支和医疗费用。

(三)协调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情况

考虑到田某透析所需费用较高,自身经济条件也不好,司法所积极联系相关部门帮他办理了低保和大病救助。

(四)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帮扶情况

田某入矫初期对生活失去信心,司法所把田某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及时对田某开展心理疏导,帮助其重新树立起对生活的信心;每个月对田某进行个别谈话教育,了解其矫正期间情况,鼓励田某不要被疾病和困难打倒;通过组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不断增强其法治观念,使他明白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给他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改变错误想法,真正知罪悔过,珍惜来之不易的社区矫正机会。

(五)社会力量参与帮扶情况

通过社会组织等多种渠道,适当对其家庭进行经济帮助,在经济救助的同时鼓励其热爱生活,引导其力所能及地帮助他人,培养懂得感恩的心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帮扶取得的效果】

通过帮扶,田某目前生活稳定、思想乐观向上,服从监督管理,对司法所工作人员非常信任,能主动与司法所工作人员交流沟通,遇到棘手的事情会首先向司法所工作人员报告和咨询,也能自觉的遵守社区矫正规定,按时报到和参加学习。

【小结(或反思)】

田某入矫时身患重病,生活陷入困境,自己失去信心,自暴自弃倾向明显。面对这种情况,矫正小组成员加强人性化管理,在平时的谈话和走访中,经常鼓励其自食其力,积极协助解决有关困难,尽力对其给予帮扶,让田某看到生活的希望,树立良好的心态,为顺利回归社会奠定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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