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对象梁某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
- 案例时间:2019-09-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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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HSJKB1573265349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案例
对社区矫正对象梁某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梁某,女,1942年8月8日生,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5日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社区矫正期自2019年1月8日起至2020年1月7日止。
梁某在2016年9月到2017年11月期间被某某公司聘用,以向熟人推销的模式,许以高额回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70万元左右。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情况】
(一)开展心理评估,了解实际需求,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
在梁某到区社区矫正中心报到伊始,通过对其进行心理评估,工作人员就发现梁某被刑事处罚后,心理上强迫状态较为明显,并伴有抑郁、焦虑等情况,区社区矫正中心第一时间将评测结果告知了司法所。司法所工作人员接收后,发现梁某既对犯罪行为有困惑,也对自己给他人带来的经济损失十分愧疚。还因为被开除党籍感到委屈,觉得自己没脸见人。从一名有着46年党龄的优秀党支部书记到被开除党籍,身份上巨大转变使得梁某某的心理上也产生了强烈落差。她自述:“难以接受,产生巨大压力,整天以泪洗面不敢见人,无数个夜晚夜不能寐,失声痛哭,曾多次想要轻生。只要听到马路中公安警车和120救护车的警报声就失魂落魄,濒临绝望边缘,精神彻底崩溃了。”每次来司法所报到接受个别教育时,梁某都战战兢兢,常常在谈话过程中崩溃哭泣。因为该案的主犯尚未落网,依照现行规定梁某还需承担150万元的赔偿金额。因为无力偿还,法院限制了梁某的消费,甚至一度冻结了其作为唯一生活来源的每月3800元养老金。年迈的梁某在多重压力下终日精神恍惚。根据梁某的现实情况,司法所为其制定了法治宣传和矫正意识教育为主,心理疏导和心理减压为辅的个性化矫正方案,并计划联络街道民政部门缓解其生活困难。
(二)监管、教育、帮扶多管齐下,综合矫治
1.多途径教育,正确认识犯罪行为
梁某已77岁高龄,对法律法规的认识和学习都相对滞后,故其对P2P类金融犯罪既不了解也没有防范,在参与犯罪的同时自身也成为了受害者被骗二十余万元,在认知上长期片面强调自身受害情节。梁某的错误认知在社区矫正对象中具有代表性,针对辖区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个案数飙升的情况,司法所结合社会形势变化,开展正确认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集中教育,纠正这一类别的社区矫正对象中普遍存在的认知错误,强调不能偏执于个人损失,要正确认识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与此同时,邀请专业法官对梁某进行一对一的法治教育,结合梁某犯罪经过使其了解到,通过口口相传的形式进行宣传、收取回报导致他人经济损失的情节,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条件;自此梁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了明确清晰的认识。
2.个性化管理,缓解精神压力
依照现行社区矫正规定,每一名新入矫社区矫正对象都须佩戴不可拆卸式电子监管手环,在入矫宣告会佩戴电子手环时,梁某当场精神崩溃,嚎啕大哭,经教育安抚后虽然最终戴上了手环,但自此其心理压力进一步增大。此次被刑事处罚纳入社区矫正后,梁某因为戴上了电子监管手环,而感到无颜面对这么多向其学习舞蹈的学生,继而辞去了老年大学的舞蹈教学工作,也不愿意参加社会上的各种文艺演出和社交活动。甚至每次出门时,都要用一条丝巾把佩戴在手腕上的电子监控设备包扎起来,害怕被熟悉的朋友看到后受到歧视。在对梁某的日常走访过程中,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到梁某因过大的心理压力导致患有严重高血压等疾病后,一方面是对梁某开展心理疏导,让其正确面对各类形式矫正监管手段。司法所就梁某的特殊情况进行了专题讨论,结合其身体状况、罪错原因、心理状况、日常表现等综合因素,经上报区司法局审批同意后,对梁某作出了提前撤除不可拆卸式电子监管设备的决定,通过使用移动监管手机APP进行日常定位监管。得知这一决定后,梁某激动万分,每天早中晚三次使用手机APP进行点名,并主动前往司法所向工作人员告知自己的生活情况。
3.真情帮扶,保障基本生活
此次刑事处罚不仅给梁某本人,也给其家人带来了巨大影响。根据法院的判决梁某需承担150余万元的赔偿责任,这对于仅有三四千元退休工资的老两口而言无疑是晴空霹雳。梁某的老伴在听闻判决结果的那一刻,顿时急出大病,被紧急送往医院重症监护室抢救,一个月后才转危为安,出院后仍需每月前往医院进行治疗。这次意外让老两口本就不宽裕的生活变得更加拮据。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得知上述情况后,及时联系街道相关部门,根据相关政策为梁某一家报销了部分医药费。针对梁某退休工资发放被冻结的问题,司法所工作人员陪同梁某前往社保中心咨询养老金事宜,通过沟通协商梁某的养老金恢复正常发放,使梁某的生活有了保障,老伴儿的医药费也有了着落。司法所领导更是在中秋来临之前,带领司法所工作人员上门看望了梁某及其爱人,向两位老人送上了慰问金,并叮嘱梁某自己要照顾好身体,这样才能照顾好老伴,使他早日康复。老两口都感到十分感动,梁某说司法所的关心让她感受到自己并没有因为犯罪而被社会抛弃,表示自己一定会在今后更加认真参加学习改造,配合好司法所的日常工作,积极认罪服法,遵守各项纪律要求,努力学法、知法、懂法,重新生活。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帮扶取得的效果】
司法所工作人员无微不至的叮嘱和真情实意的关怀,使梁某从一开始的害怕去司法所,到后来的向司法所真诚的汇报思想,寻求帮助;从一开始的对犯罪事实的偏执,到后来的认罪服法。正是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格、严肃,才使其敢于直面自己的罪错。正是感受到了司法的人性与温暖,才使其原本已经落入冰窟的心重新又燃起了生活的希望。为此,梁某专门向虹口区区委书记寄去了感谢信。在信中,梁某写到:“感谢司法所的领导和各位老师,是他们让我有了重新唤回生命新生的勇气。”这封信也得到了虹口区区委书记的批示表扬。
【小结(或反思)】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就要求我们全体司法行政人员在面对每一名人民群众时,都要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初心,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让人民群众在我们的工作中体会到司法的公正、感受到司法的温情。恢复性司法的理念正是这一精神在司法行政环节的现实体现。
(一)严格执行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具有严肃性,统一性,不能因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体特殊性,就违反各种监管规定。这种严肃性与统一性一旦受到破坏,就会在社区矫正对象群体中造成司法行政选择性执法的错误印象,也容易发生权力寻租。
(二)丰富社区矫正的监管措施
社区矫正时虽然有各项硬性规定,但执行这些规定的路径却不一定需要完全一致。如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移动定位监管,可以尝试手机、手环、人脸识别等多种式样的移动定位监管手段,针对不同情况使用不同方式。
(三)重视心理矫治
梁某的个案中,新收入矫时的心理测试及面谈评估为后续的矫正方案制定及实施提供了有力的依据,在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教育过程中,我们要以心理测量工具为抓手,依靠具有心理咨询资质的专业人员及时评估对象心理状况,预防过激行为发生。
(四)立足乡镇街道
街道是党和国家的基层组织机构,能准确地掌握基层的实际情况,也是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具体执行者,在街道司法所把有利于社区矫正的政策用实用细,穷尽社会救济手段,在充分掌握对象情况的基础上,不同部门之间共享信息,针对性的采取帮扶措施,缓解社区矫正对象的实际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