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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矫正对象胡某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

  • 案例时间:2019-08-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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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CQSJKB1573205707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案例

对社区矫正对象胡某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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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胡某,男,1972年2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重庆市巴南区。2018年7月,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2021年8月20日止。2018年8月28日,胡某到巴南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监管。

胡某到司法所报到时抵触情绪非常严重,认罪意识不足,认为自己所犯罪行没有造成任何损失,没有进监狱服刑就代表自己无罪,没有必要再接受司法所的管理。另一方面胡某与妻子离异多年,胡某独自抚养女儿,由于企业不景气,胡某又没有其他谋生技能,被原单位作为第一批裁员对象而失去工作。作为家庭的顶梁柱,没有了生活来源,让这个上有老下有小的家庭陷入了前所未有的窘境,胡某失去了对生活的信心,态度消极,情绪低落。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情况】

(一)全面评估,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

司法所接收胡某后,对其心理状况、家庭关系、生活状况等方面进行了综合评估,找出胡某犯罪的成因和影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的问题所在,制定个性化的矫正方案。鉴于其法律意识淡薄,家庭经济困难,司法所制定了以心理矫正、法律知识教育、创业指导为主的矫正方案,着力提升其自信心,提高其法治意识,通过创业帮扶解决就业问题,增强其社会归属感。

(二)开展心理疏导,普及法律知识

针对胡某不理解社区矫正的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与其多次谈心交流,详细讲解“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的涵义,让其明确罪犯身份;详细讲解《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让胡某在学习中慢慢体会社区矫正的意义及要求,明白实施社区矫正不等于无罪,而是通过思想、法律、社会公德等方面的教育矫正,将其改造成守法公民。通过组织其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增强胡某的法治观念,让其意识到法治的重要性,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端正矫正态度。

(三)根据胡某实际情况,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帮助

鉴于胡某在老家还有土地,具备一定的创业条件,司法所结合家禽市场行情,建议胡某利用农村闲散土地开展林下养殖。这个想法得到胡某的认可,胡某认为这是一个谋生的好出路,但由于缺乏养殖技术和资金,胡某陷入了沉思。为了帮助胡某创业,司法所积极与镇农业中心沟通协调,请中心负责家禽养殖的技术员上门对胡某进行技术支持和指导,传授养殖技术,从养鸡场的设计布置、鸡苗投放数量、养殖规模等一一进行指导帮助。同时又带领胡某到附近养殖大户现场参观学习养殖技术,让胡某更直观的对养殖技术有了更深入了解。养殖大户得知胡某有开办养鸡场的想法后,表示可以提供技术支持且可暂缓收取鸡苗供应费用,待胡某的成鸡卖出后再付鸡苗款,这样既解决了胡某的技术问题又解决了胡某资金的欠缺。在司法所和镇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过3个月的筹备,胡某的养鸡场正式开业。胡某对司法所的帮助表示真心的感谢,并表示自己一定会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监管规定,认真接受教育改造。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帮扶取得的效果】

通过多种渠道宣传,胡某养殖的鸡及鸡蛋销售供不应求。胡某尝到了收获的喜悦,又在房屋旁边修建一座鱼塘,投放了鱼苗,同时又陆续喂养了白鹅、麻鸭等家禽,发展多元化的养殖产业,养殖产业经营有声有声,也为周边居民提供了60余个就业岗位,拉动当地经济发展,重拾了对生活的信心。胡某的养殖产业发展壮大后,其前妻也回归家庭帮助胡某共同打理养殖场,有了和谐的家庭,不错的经济效益,胡某的生活步入了正轨。

【小结(或反思)】

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不是简单的程式化的监管,还需要了解其心理状况、家庭和生活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为胡某能顺利回归社会倾注了大量心血,通过教育、帮扶帮助胡某克服重重困难,重拾生活的信心,促进其早日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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