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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矫正对象莫某某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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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SJKB1572340179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案例

对社区矫正对象莫某某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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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莫某某,男,1965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东省徐闻县锦和镇。20114月,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814日止。因:1.慢性肾炎 慢性肾衰竭(CKD4期);2.肾性高血压;3.双肾多发囊肿;4.痛风;5.病毒性肝炎 丙型 慢性;6.返流性食管炎;7.慢性浅表性胃炎;8.上呼吸道感染,广东省阳江监狱提请对其暂以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于2015824日广东省监狱管理局认为罪犯莫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自2015824日起至2022814日止。201592日,莫某某到徐闻县司法局报到,由锦和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情况】

对社区矫正对象莫某某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情况

(一)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后,针对其实际需要,依法依政策对其开展职业培训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对象莫某某后,鉴于他身体患有多种疾病,通过谈话了解到其继续就业的意愿不强,于是司法所积极与莫某某沟通联系,对其开导,促使他学习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找到适合其就业的岗位,以减轻其持续治疗产生的沉重经济负担。同时,防止其闲散在社会上,重新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对其开展就业指导帮助情况

鉴于莫某某接受矫正时年纪也较大,还身患多重疾病,又是社区服刑人员这种特殊的身份,仅凭其一己之力着实难以落实就业。为帮助其顺利就业,以解燃眉之急,司法所王文棠所长主动以个人名义借给莫某某6000元启动资金,让其从事县内短途客运。这样,既可以解决基本生活保障,又可以防止其闲散在社会上,重新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矫正对象本人实际,协调落实大病救助情况

考虑到莫某某身患多种疾病,加上经济条件不好,每周进行3次血透治疗,医疗费用花销巨大,给这个家庭带来沉甸甸的压力和负担,司法所积极联系相关部门帮他办理大病救助。

(四)矫正小组成员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帮扶情况

针对其特殊情况,成立了专门的社区矫正小组,制定了以教育、感化为主的矫正方案并开展工作,宽严并济,使莫某某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既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也体会到社区矫正工作者对他的关怀和帮助。

矫正小组通过耐心的思想谈话、真心的关怀疏导及时了解他的生活、思想变化,协助司法所帮助其克服矫正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引导其健康向上的生活。同时增强其法制观念,帮助他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使他明白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给他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懂得社区矫正不等于无罪,要从内心深处洗涤不健康的思想污垢,真正知罪悔过,珍惜来之不易的社区矫正机会。

(五)根据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其他帮扶情况

邀请了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证的社会工作者对其开展谈话和心理矫治,保证矫正质量,扭转其错位扭曲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克服其破罐破摔,自暴自弃等不良心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帮扶取得的效果】
 通过帮扶,莫某某目前心理稳定、乐观向上,服从监督管理。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非常信任,能主动推心置腹地与工作人员交流沟通,十分配合工作。他已参加临时性工作,生活积极有规律,该社区矫正对象的家人对司法所的矫正工作也非常配合。     
【小结(或反思)】

 这名社区矫正对象自身受教育程度低,对社区矫正具体实施办法不够深入了解,其思想情绪有些许波动,给矫正小组开展工作带来一定的阻碍。同时受家庭条件、文化素质、生活环境、身患疾病等多因素的限制,其对生活逐渐失去信心,总体上较不乐观。工作人员加强人文关怀,积极对其进行适应性帮扶,在与其沟通交流中,特别注意细节,尊重其情感,对他的进步和优点及时肯定和表扬。在矫正和教育之外,不忘帮助他树立信心,乐观处世。适当给予其帮扶和关怀,有助于稳定其思想,化解其思想情绪波动,使之顺利度过矫正期,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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