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对象吴某依法依规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
- 案例时间:2020-03-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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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SSJKB1568962143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案例
对社区矫正对象吴某依法依规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吴某,男,1966年3月出生,户籍地系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居住地宁强县。因犯滥伐林木罪被陕西省汉中市略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1月6日起至2021年11月5日止。吴某2018年11月20日收到起诉书、判决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于2018年11月21日到宁强县司法局报到,县司法局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2018年11月21日接收吴某实施社区矫正。
判决文书显示:吴某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5月2日被略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略阳县人民检察院以略检公刑诉【2018】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8月16日向略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略阳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9月11日公开进行审理。认定吴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自己购买的四荒地“柿子树湾”栎类水青冈113株砍伐并截成1米长短原木分三次运往勉县销售,得款36320元,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吴某主动投案并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补种了树苗,依法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最终以吴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情况】
司法所在接收吴某社区矫正后,结合其实际情况成立了“一对一”矫正小组、制定了矫正工作方案。2018年11月21日,吴某到司法所报到时向司法所社区矫正管理人员咨询关于是否可以扩大活动范围的问题,具体原因为:吴某现居住地虽然为宁强县,但实际常年在略阳县工作(开货车),家中仅靠其一人工作维持生计,妻子蒋某常年患病,依靠药物维持,花费巨大,且尚有一子正在读高中,为了维持正常生活,欲请求在矫正期间允许其继续在略阳县工作。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帮扶取得的效果】
社区矫正对象吴某提出诉求后,司法所高度重视,立即详细询问吴某情况,及时到所在村并联系其家人、邻居进行调查了解。通过深入仔细的调查,证实了吴某所言是真实可信的。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了解,建议吴某可以先写出书面申请,将自己的实际情况仔细说明。司法所立即与县局沟通,反映情况,县局主管单位在认真研究后,同意将吴某的矫正范围延伸至略阳县某镇(邻近宁强县)以方便工作的请求,并要求由司法所写出书面报告,加盖公章,交于县局主管科室。同时在未办理完变更矫正范围手续前,司法所必须严格履行职责,防止对吴某脱管漏管。司法所严格按照司法局要求,2019年3月7日,司法所向县局递交了“关于放宽社区矫正人员吴某活动区域范围的请示报告”,通过县局矫正股相关人员的努力,吴某顺利完成矫正区域范围的变更,由宁强县放宽至宁强县及略阳县某镇。
吴某作为触犯法律的缓刑人员,到司法所报到之后,司法所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对矫正对象的管理办法进行严格管理,同时也做到了人性化管理,对于吴某提出的请求,存在的困难,司法所及上级管理机构及时予以研究并严格履行程序对其进行帮助,在未违背社区矫正管理办法、条例的前提下,为矫正对象吴某解除了忧虑,使吴某受到了感化,更有助于吴某后期更积极主动的接受社区矫正。
【小结(或反思)】
本案中,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诉求,及时帮助矫正对象答疑解惑、排除忧虑,使宽严相济的矫正政策措施真正落到了实处,在解决矫正对象具体问题的同时,使矫正对象在严厉的法律法规面前感受到丝丝温暖,既有助于矫正对象的后期矫正,也有助于避免一些严重问题的发生,从而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