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对象母某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案例
- 案例时间:2019-09-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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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CQSJKB1568022333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案例
对社区矫正对象母某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案例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母某,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小学文化,住重庆市秀山县。因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16日被贵州省松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8年12月11日被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为2018年12月12日至2019年9月5日。2018年12月14日,母某到秀山县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司法所接收母某后,为其成立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民警、村居干部以及其亲属所组成的矫正小组,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的落实。对母某举行了入矫宣告,告知其在矫期间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后果等,让其明确社区矫正对象身份,增强社区矫正意识,强化其接受社区矫正的自觉性。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情况】
(一)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教育帮扶情况
母某能够得到假释本应是一件令人高兴的事情,但在社区矫正初期,母某情绪异常低落,脸上并没有丝毫喜悦之情,工作人员在与其交谈后得知:母某与妻子属于再婚家庭,双方共有五个子女,其中年龄较小的三个小孩分别还在上小学、初中和高中,家庭负担特别重。自己刚从监狱出来,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来源,子女有辍学的风险。
针对上述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定期与其谈话,耐心沟通交流,及时了解生活、思想变化,帮助母某克服生活中的困难,鼓励母某充分发挥吃苦耐劳的优点,积极向上地生活。经常带学习资料、学习文具等前往看望母某,缓解孩子读书的困难,还积极联系相关企业,为母某寻求务工岗位。
(二)依法依政策对其开展就业指导
2018年12月20日,母某经司法所介绍到一家锰矿企业从事井下采矿工作。但该企业规定上班期间即使休息时间也不得离开工作地点,否则按旷工处理,这就导致母某要么因违反工作纪律被扣工资,要么违反社区矫正严管期间每周必须当面报到一次的规定。鉴于母某的特殊情况,社区矫正小组与企业协商并制定了以教育、感化、帮扶为主的矫正方案,让母某每天下班离开矿山后向司法所汇报当天情况,允许母某每周利用休息时间到司法所报到一次。
(三)协调落实纳入贫困人口管理
2018年12月份,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入户走访中得知母某妻子及小孩系建卡贫困户,由于母某前几年在监狱服刑,所以没有将母某纳入贫困人口管理,司法所立即和其户籍所在膏田镇水田村干部、驻村工作队进行联系,按规定将其以新增人口的身份纳入国家扶贫系统,享受扶贫政策和待遇。
(四)矫正小组成员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帮扶情况
母某的矫正小组通过耐心的思想谈话、真心的关怀疏导及时了解他的生活、思想变化,协助司法所帮助其克服矫正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引导其健康向上地生活。同时增强其法制观念,帮助他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使他明白自己的犯罪行为给他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懂得社区矫正不等于无罪,要从内心深处洗涤不健康的思想污垢,真正知罪悔过,珍惜来之不易的社区矫正机会。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帮扶取得的效果】
在司法所工作人员及矫正小组的帮助下,母某目前心理稳定、乐观向上。入矫以来按时报到,主动汇报思想,积极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且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非常信任,能主动推心置腹地与工作人员沟通交流,积极配合工作,各方面都是其他社区矫正对象的榜样。
2019年6月29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发布特赦令,母某因符合特赦决定第九类的情形,已被司法所建议报请特赦。母某表示:“非常感谢祖国对我们社区矫正对象的关心以及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我的帮助,无论特赦结果如何,我都将怀着一颗感恩的心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绝不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
【小结(或反思)】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要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家庭条件、文化素质、性格特点、工作环境因材施教,有针对性的进行矫正和教育。在矫正和教育之外更要加强人文关怀,积极开展适应性帮扶,让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既能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也能感受到社会对他的关怀和帮助,如此宽严并济方能使其平安度过矫正期,顺利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