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对象艾某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
- 案例时间:2019-09-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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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XJSJKB1568008089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案例
对社区矫正对象艾某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艾某,男,1977年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新疆阿克苏地区沙雅县。2017年10月,因诈骗罪,被阿克苏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0月25日起至2022年10月24日止。2017年10月25日,艾某到沙雅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艾某与母亲共同生活。小学毕业后就辍学回家务农,由于文化层次低,法律意识差,在社会上接触不良人员,利用诈骗骗取他人财务。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情况】
(一)接受社区矫正对象后,开展入矫第一课,进行思想引导
组织司法所所长、派出所民警、村干部及其家属(监护人)在宣告室开展宣告仪式,强化入矫学习,使其入矫第一时间就明确自己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明确在日常被监管中各项规定、明确矫正期间的奖惩制度。
经村委会了解艾某的家庭情况较差,艾某在2013年2月诊断出白血病,同年4月27日,还诊断出多种重大疾病。
针对其实际情况,艾某报到的当天,司法所所长、村委会治保主任共同参与,对艾某开展入矫谈话,引导他体谅母亲的艰辛,认识到自己社区矫正机会的不易,帮助其树立生活的信心。经过谈心教育,艾某重新树立起生活的信心,表示要洗心革面、痛改前非。
(二)司法所在社区矫正中心的指导下依法制定矫正方案情况
针对艾某文化底子差、住房条件差、家庭生活水平低的情况,司法所在矫正方案中明确社会适应性帮扶重点及步骤,促使其安心接受社区矫正,一步步走上正道。
(三)司法所和社区矫正小组成员依法落实矫正方案对其帮扶情况
2018年,司法所介绍艾某在本村从事房屋装修小工,妻子齐某在家务农,生活情况稍有好转。在艾某务工的时候,矫正小组成员、本村干部还帮助照看艾某的母亲,让艾某感激不已。
鉴于艾某家原来住房属于旧危房,司法所工作人员与“访惠聚”驻村工作队沟通,将其老屋纳入2018年危房改造范围,在原址重建一栋60平方砖房。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帮扶取得的效果】
通过教育和社会适应性帮扶,艾某现在和过去已经判若两人。每个月的集中教育学习,他也十分认真。现在勤劳持家,遵纪守法。
【小结(或反思)】
社会适应性帮扶的成功,主要在于矫正帮扶方案的实事求是和客观可行。艾某的变化,是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小组和社会力量配合的结果。在不同的阶段,他们发挥了各自独到的作用,做到对社区矫正对象既扶“志”、又扶“技”、还扶“贫”,注重引导和发挥矫正对象的主观积极性,促使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