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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矫正对象陈某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

  • 案例时间:2019-04-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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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TJSJKB1562233726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案例

对社区矫正对象陈某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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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陈某,男,1983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天津市蓟州区。2010年3月11日,陈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陈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受伤,经医院诊断为高位截瘫,无法执行刑罚。2016年10月10日,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决定将罪犯陈某暂予监外执行。因陈某生活不能自理,行动不便, 2016年10月28日,蓟州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派两名工作人员到陈某家中为其办理报到接收手续,由辖区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情况】

(一)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时,针对其实际需要,调整矫正方案
    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和辖区司法所工作人员经走访了解到:陈某已瘫痪在床数年,生活不能自理,陈某能够认罪服法,并承诺严格遵守监管规定。由于瘫痪在床,每月去司法所报到和每三个月进行一次复查确实存在很大困难。基于陈某的特殊情况,辖区司法所的工作人员每月或不定期去陈某家中走访对其进行教育谈话,并且不定期通过电话询问其本人和矫正小组成员,详细了解罪犯陈某的日常行为和心理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教育矫正。
    (二)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矫正对象本人实际,协调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情况
    陈某因车祸身体致残,高位截瘫,已完全失去劳动能力,陈某妻子在陈某瘫痪后便离家出走,抛下一上小学的女儿。陈某父亲因受刺激精神状况不好,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母亲因需照顾家庭,无法外出劳动挣钱。结合陈某目前家庭情况,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牵头,司法所和矫正小组积极联系相关部门帮助他办理了低保,使其生活得到了基本保障,陈某的心态逐渐稳定。为了进一步解决其家庭生活方面的困难,在司法所工作人员和村干部(矫正小组成员之一)的共同努力下,为其母亲在本村找了一份清扫村街道的工作,这既解决了其母亲照顾陈某的日常生活的问题,又增加了家庭收入。另外,社区矫正科及司法所积极协调区教育局为其女儿办理了全部免除学杂费和书本费,解决了其女能够不因家庭困难而辍学的问题。
    (三)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对生活确有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临时救助等情况
    针对陈某生活的实际困难,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对陈某开展了临时救助。司法所协调政府为其解决免除缴纳农村合作医疗的部分费用,从而大大降低了陈某的医疗费用负担。
    (四)矫正小组成员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帮扶情况
    矫正小组通过耐心的思想谈话、真心的关怀疏导及时了解他的生活、思想变化,协助司法所帮助其克服矫正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引导其健康向上的生活。同时增强其法治观念,帮助他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使他认识到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给他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真正知罪悔过,珍惜来之不易的社区矫正机会。逢年过节,矫正小组成员尽其所能,为陈某提供一定的物质救助,如送米、面、油等生活必需品,使陈某感受到社区矫正严肃性的同时,也体会到社区矫正工作者对他的关怀和帮助。
    (五)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矫正对象帮扶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积极协调社会力量对其进行帮扶,通过社会组织、慈善救助等多种渠道,适当对其进行经济帮助,司法所帮助其申请了2000元慈善救助金。
    (六)根据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其他帮扶情况
    对陈某来说,使其牢固树立勇敢生活下去的信心非常重要。为了使陈某树立乐观向上,积极面对生活中遇到的种种困难的良好心态,司法所邀请了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证的社会工作者对其定期开展谈话和心理疏导,帮助其克服破罐破摔,自暴自弃等不良心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帮扶取得的效果】

通过关怀帮扶,陈某目前心理稳定、乐观向上,服从监督管理。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非常信任,能够主动推心置腹地与工作人员沟通交流,积极服从监管。

【小结(或反思)】

社区矫正科及辖区司法所工作人员结合陈某的情况依法依政策对其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一方面,在矫正和教育之外,工作人员能够积极协调政府、社会组织对其开展经济方面的帮扶;另一方面,工作人员非常注重对其加强人文关怀,帮助他树立生活信心,鼓励其乐观处世。通过对其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不仅让失去生活勇气的陈某脸上露出了久违的笑容,而且使陈某濒临破碎的家庭得到了挽救。目前,陈某思想稳定,经常主动向司法所工作人员汇报自己的日常生活,矫正意识明显增强,严格遵守各项矫正管理规定,努力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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