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对象赵某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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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SJKB1559285987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案例
对社区矫正对象赵某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赵某,男,1980年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2013年12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7余万元,刑期自2013年6月23日起至2019年6月22日止。因赵某身患重病,2015年6月24日经海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暂于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15年6月24日起至2019年6月22日止,由昌江黎族自治县司法局指定司法所负责其日常矫正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情况】
(一)协调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情况
通过走访赵某家庭,核实其家庭有7口人,赵某夫妻、父母和三个儿女。赵某父母年老多病,儿女年幼,生活来源主要是妻子在本村做散工,收入微薄,家庭生活困难。经司法局工作人员积极沟通,村委会、扶贫办的考核评估,最终将其家庭纳入贫困户。镇政府依据扶贫政策给予李某补助购买2头母牛养殖,司法所工作人员积极查阅相关资料给赵某妻子提供养殖意见,并配合村委会帮赵某妻子做好畜牧疾病预防,实现高效养殖。
(二)开展临时救助等情况
司法所帮助赵某共申请了两次临时救助,两笔救助金额均为3000元,总额为6000元。同时县司法局在节假日期间,组织干部到赵某家送上节日问候、慰问品、慰问金,给予赵某妻子精神鼓励。
(三)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帮扶情况
针对赵某家庭的特殊情况,在日常走访过程中,矫正小组鼓励并开导赵某积极配合治疗,减少心理负担,用开朗、积极的态度面对生活。同时,耐心细致地倾听赵某孩子的心声,悉心疏导,为孩子们答疑解惑,从而增强三个孩子的心理承受能力,减少家庭变故导致的伤害,预防孩子们出现自卑和自闭等不良心理。
(四)社会力量参与帮扶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对象赵某后,鉴于赵某身体患有严重疾病,长期卧病在床,没有自理能力,于是帮助其向民政部门申请残疾证,经民政部门鉴定赵某为一级肢体残疾,每月给予残疾补贴。
(五)开展其他帮扶情况
在入户走访过程中,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发现赵某大女儿还有继续读书的想法,但因家庭条件比较困难,支付不起学费和生活费导致停学。经县司法局了解情况后,联系其大女儿所在学校,为其申请助学金,在县司法局的积极沟通协调下,三名孩子均可以继续读书,解决了孩子们停学的问题。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帮扶取得的效果】
通过县司法局和司法所的大力帮扶,解决了赵某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让赵某能够安心接受矫正,积极主动接受监督管理,在思想上和日常的表现上有了极大的转变,也能够积极配合接受治疗。在赵某身体好转后,在其妻子的陪同下来到司法所,对司法所对其大力帮扶使其家庭顺利走出困境表示真诚的感谢。通过这次帮扶,他开始重新审视自己,决心好好矫正,加倍努力回报信任他的人,以后不但要做一名守法公民,还要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之后,赵某在社区矫正期间积极配合和服从司法所的监管,认真遵守各项矫正规定,按时到医院进行治疗。其家庭增加了收入,也按期、顺利地偿还了赔偿款。目前,三个孩子在校读书,均获得了助学金,大大缓解了家庭的经济负担。
【小结(或反思)】
本案例中,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赵某入矫时已处于病重瘫痪状态,三个孩子入学和生活所需的支出使其本不富裕的家庭压力倍增,再加上因为偿还民事赔偿让家庭负债累累,雪上加霜。针对此类案件,司法所工作人员以人为本,加强关怀,依靠国家各项政策以及社会力量帮助其办理残疾证、临时救助、为其家庭申请列入贫困户等帮扶措施,改善了赵某的家庭经济状况,稳定了其思想,帮助其树立信心,乐观处世,充分体现了以国家政策和社会力量相结合开展针对性帮扶矫正教育人、改造人的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