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对象罗某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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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XSJKB1558661427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案例
对社区矫正对象罗某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罗某,男,1940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2008年6月,因贩卖毒品罪被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7年9月1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止。2016年7月,罗某因病被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16年7月8日,罗某到蒸湘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2007年,罗某举家去云南贩毒,罗某与妻子周某被抓,周某刑期短出狱早。罗某父母早已去世,罗某儿子因吸毒死亡。周某认为儿子的死是罗某带他们去贩毒所致,痛恨罗某,在罗某暂予监外执行后不久,二人便办理了离婚手续。罗某因贩卖毒品入狱多年且自身比较好面子,基本和亲戚断绝了联系。罗某到司法所报到时基本处于无家可归、无业可就和无亲可投状态。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情况】
(一)协调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情况
罗某接受矫正时已76岁高龄且患有多种高危疾病,不适宜再参加工作,司法局根据罗某的情况制定了社会救助帮扶为主的矫正方案,将重心放到罗某的帮扶上来。罗某在矫正初期较长时间处于“三无”状态。为此,司法所工作人员协助罗某办理了低保,并协助罗某在社区办理了社保。
(二)开展临时救助等情况
罗某在矫正期间多次入院治疗,但其身患前列腺癌晚期,无法治愈。司法所根据罗某特困情况协调乡民政办为罗某发放过2次特困补助。
(三)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帮扶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联合社工每月到罗某家中对其进行走访、开展个别谈话和心理疏导。矫正小组成员罗某现任妻子对罗某在生活上给予了悉心的照顾。2017年8月,罗某居住的出租屋租期将满,房东不愿意继续租给他,他和妻子面临无处可居的境地,司法所协助他们重新获得新的住房,为其解决了无处可居的问题。2018年底在乡政府和司法所的关心和帮助下,罗某成功申请到蒸湘区一套廉租房,居住条件得到了极大改善。
(四)社会力量参与帮扶情况
2017年春节前夕,蒸湘区司法局、司法所为罗某组织了一次捐款,募得善款全部交给罗某。此外,罗某的邻居、亲友等在司法所的组织动员下,加大了对罗某的关心力度,经常帮助罗某完成一些力所能及的事。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帮扶取得的效果】
对罗某侧重教育帮扶的矫正措施产生了积极的矫正效果。经过二年多的社区矫正,罗某虽然身体状况客观上无法治愈,但却努力治病,积极生活,和妻子相互扶持,成功克服了种种困难,较为配合监督管理,从内心后悔当初的所作所为,矫正期间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
【小结(或反思)】
针对因重病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制定矫正方案时一定要切合实际情况。实施矫正时既要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又要适时调整管理方式,多谈话、多走访,深入和全面地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病情、思想、生活、心理动态等情况。要加强对他们的管理评估,切实帮助他们克服困难、解决所需,让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充分感受到社会温暖,积极思过,从而避免他们的心理及行为走向极端,再次危害他人和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