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黄某依法依政策开展 社会适应性帮扶
- 案例时间:2019-09-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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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HSJKB1554789023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案例
对社区服刑人员黄某依法依政策开展 社会适应性帮扶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黄某,女,1964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上海市崇明区。2009年4月,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黄某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获得过两次减刑和一次记功,两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2018年,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期自2018年8月29日起至2019年5月16日止。2018年8月30日,黄某到上海市崇明区司法局报到,由辖区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监督管理。
黄某在监狱服刑期间,其父亲已经过世。其假释出狱时,正值其母亲病危,由其前往医院照料,一周后其母亲去世。目前黄某无生活收入来源,靠亲友资助生活。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情况】
(一)制定矫正方案
司法所根据黄某的犯罪类型、生活情况及人际关系等情况,根据风险评估、需求评估结果并经矫正小组讨论,为其制订了个别化的矫正方案。确定矫正帮扶重点:加强心理疏导和依法监督管理,帮助其树立起生活的信心,使其顺利融入社会;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了解其工作、生活情况。因黄某缺乏就业技能,考虑到其现实情况,对黄某进行就业指导,解决其家庭生活问题。矫正小组做好对社区服刑人员黄某的谈话记录,并根据谈话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矫正方案,采取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
(二)对其开展心理帮扶情况
黄某因刚出狱其母亲便去世,心理上受到沉重的打击。其过于悲痛,认为自己没有尽到为父母养老送终的义务,对此感到十分悔恨和自责,表现出抑郁的心理状态。并且黄某因多年的监狱改造,形成了“完全服从”式的行为惯性,缺乏安全感,在与工作人员沟通时较为胆怯,甚至不敢提出自身真实想法,其心理状态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对此,矫正小组积极为其疏导心理问题,帮助其从失去亲人的痛苦中解脱出来,矫正在监狱中的一些行为习惯,让其向工作人员敞开心扉,诉说自身的需要和想法。矫正小组告诉她,她所经历的一切已经成为过去,现在需要的是在心理上与社会达成一次“和解”,释放掉心中的包袱,去迎接新的生活。
(三)对其开展就业指导帮助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黄某后,鉴于她在监狱中服刑多年,缺乏就业技能,亟需一份工作。但黄某文化程度偏低,年龄偏大,缺乏专业技能,就业较为困难。矫正小组在与其交流中发现其就业愿望强烈,但对于能胜任何种工作其较为迷茫。矫正小组为其进行就业援助,根据其以前的工作经验,为其分析自身的就业优势因素,联系民政部门帮其就业困难登记,并为其搜集相关就业信息。
(四)对其开展临时救助等情况
黄某因刚出狱,与社会脱节严重,且缺乏就业竞争力,在短期内难以找到适合的工作。因此,矫正小组联系黄某所在村委及镇民政部门,为其落实了临时过渡性救助,每月500元,连续3个月发放,共计1500元。帮助其在无工作收入时渡过生活难关。
(五)为其协调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情况
出狱后黄某的生活来源主要靠亲友资助,一方面其面子薄,认为自己应当自食其力,不能一直受别人供养;另一方面,其目前没有工作可做,无其他收入来源。面对这种困窘的局面,矫正小组积极联系黄某所在村委和民政部门,为其落实了低保,为其生活添上一份保障,让其平稳度过矫正期。
(六)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司法所对其开展帮扶情况
在社区服刑人员黄某入矫宣告前,建立起社区矫正专职干部、社区民警、矫正社工、志愿者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并签订社区矫正责任书,对黄某实施全方位矫正帮扶。专职干部组织开展日常集中教育,对其日常电话报告、学习教育、公益劳动及思想汇报的情况进行评估和考评,并根据现实表现给予打分,填写评语;由矫正社工对其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对于心理上出现的波动及时进行干预,并对其生活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及时给予帮扶;由村居干部及志愿者了解黄某的日常动态和现实表现,排查异常情况,并填写《社区服刑人员动态情况表》,每月报司法所;在重要节点和敏感时期,社区民警对其进行警示教育,防止私自外出等违法违规情况发生。因黄某属于附带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由社区民警对其进行剥政方面的管理和教育。
(七)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帮扶情况
针对黄某的心理问题,司法所邀请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为黄某进行专业的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引导其放下心理包袱,改变其平时的抑郁状态。
因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方面与十年前相比,已经有了较多修改,黄某在此方面的认识已经有些落后。为此,司法所邀请律师为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教育宣讲,并且对社区服刑人员提出的有关农村宅基地、道路交通安全、婚姻家庭继承法方面的规定进行解答和指导。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帮扶取得的效果】
通过矫正小组的帮扶,黄某的心理状态有了较大改善,由自卑抑郁变得乐观,能够坦然面对大墙之外的生活;其能够主动地与工作人员交流沟通,把自身的需求以及对未来生活的想法告诉矫正小组。另外,其除了平时按时参加劳动和学习活动外,黄某还到敬老院照料生病的婆婆,同时也会看望敬老院的其他老人,给老人们聊天解闷,带来乐趣。其真诚的付出也获得了老人们的欢迎。黄某坦言,看到自己能对社会有用,即便贡献微小,心底也感到很宽慰。
【小结(或反思)】
本案例中,社区服刑人员黄某因犯罪时涉案金额巨大,在监狱内有长期服刑的经历。而社会发展迅速,其在大墙之内长期信息闭塞,且其假释出狱时年龄已经超过五十岁,缺乏就业技能,社会适应能力较弱。其获得假释时又面临家庭变故,多重因素导致其身心状态较差。矫正小组从其心理矫正、最低生活保障、就业辅导等多方面对其进行帮扶,为其重回社会打下基础。
社区服刑与在监服刑有极大的不同,尤其对假释人员而言,假释期间的社区服刑是其重回社会的第一步。身份上从“监狱服刑人员”变成“社区服刑人员”再变成普通公民,社区矫正成为服刑人员改造的缓冲带。在此期间,让其先行接触社会,以司法行政部门为主导,整合社会各方力量对其改造。一方面帮助服刑人员快速改变自身角色定位,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另一方面也消除了不稳定因素,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