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性帮扶成月嫂,重启新生活——对社区服刑人员姜某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 案例时间:2019-02-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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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LNSJKB1554184551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案例
适应性帮扶成月嫂,重启新生活——对社区服刑人员姜某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姜某某,女,1992年4月出生,户籍地为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居住地为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2017年4月,因犯诈骗罪被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年,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3月6日起至2020年3月5日止。2018年3月13日,姜某某到清河区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姜某某有两个孩子,婚后来到辽宁铁岭,丈夫在理发店工作挣钱不多,姜某某一个人在家带两个孩子生活困难,于是就在网上找了兼职。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加上金钱的诱惑,2017年4月初姜某某与他人组成诈骗集团,以招聘网络兼职的名义进行诈骗,平时团伙主要成员通过YY群、QQ群、微信等平台发布诈骗消息,被告人姜某某在该诈骗团伙从事客服工作,骗取多名被害人共计三万余元,其个人获利6501元,于2018年1月被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个人所得工资已退回。
在判决前期,姜某某回到老家内蒙等待判决,判决后还缴纳了三万的罚金。姜某某家庭困难,最小的孩子现在还在喝奶粉,因此姜某某的丈夫和姜某某发生了争吵,表示要和姜某某离婚。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情况】
(一)开展职业培训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姜某某后,通过谈话了解到其家庭生活的状况。姜某某面临离婚的危机,求职求学的意识又不强,考虑她带过两个孩子,司法所就从月嫂入手,积极与劳动就业部门沟通联系,对其开展职业技术培训,促使她学习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为她顺利就业创造有利条件,防止其闲散在社会上,重新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开展就业指导帮助情况
姜某某在矫正过程中已达到就业年龄,因不具备相应的知识及技能,在从业领域和薪资待遇上具有一定局限性,若长期无业容易造成其重新犯罪。司法所会同劳动就业部门向她提供就业信息,并指导就业。
(三)协调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情况
考虑到姜某某父母都在内蒙,家里只有丈夫一人工作,她自己在家带两个孩子,老大要上学,老二要喝奶粉,经济条件不好,矫正小组积极联系相关部门帮助她办理最低生活保障。
(四)开展临时救助等情况
鉴于姜某某生活困难,司法所帮助她在劳动就业部门申请了免费培训。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帮扶情况
针对姜某某特殊情况,司法所为其成立了专门的社区矫正小组,制定了以教育、感化、挽救为主的矫正方案并开展工作,宽严并济,使姜某某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既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也体会到社区矫正工作者对他的关怀和帮助。矫正小组通过耐心的思想谈话、真心的关怀及时了解她的生活、思想变化,并协助司法所帮助姜某某克服矫正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引导其健康向上的生活。同时增强其法制观念,帮助她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使她明白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给他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懂得社区矫正不等于无罪,要从内心深处洗涤不健康的思想污垢,真正知罪悔过,珍惜来之不易的社区矫正机会。
(六)社会力量参与帮扶情况
通过社会组织、慈善救助等多种渠道,适当对其家庭进行经济帮助,在经济救助的同时考虑到其身心不成熟、敏感的性格,注意维护其自尊,引导其力所能及地帮助他人,培养其懂得感恩,回报社会。
(七)开展其他帮扶情况
司法所邀请了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证的社会工作者对其开展谈话和心理矫治,保证矫正质量,扭转其错位扭曲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克服其破罐破摔,自暴自弃等不良心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帮扶取得的效果】
通过帮扶,姜某某目前心理稳定、乐观向上,服从监督管理。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非常信任,能主动推心置腹地与工作人员交流沟通,十分配合工作。她已参加临时性工作,生活积极有规律,监护人对司法所的矫正工作也非常配合,现在也不再闹离婚了。
【小结(或反思)】
这名社区服刑人员入矫时受家庭条件、文化素质、生活环境、个人阅历等因素的限制,分辨是非、抵制诱惑的能力相对较差,工作人员加强人文关怀,积极对其进行适应性帮扶,在与其沟通交流中,特别注意细节,尊重其情感,对她的进步和优点及时给予肯定和表扬,在矫正和教育之外,不忘帮助她树立信心,乐观处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