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尹某某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
- 案例时间:2019-02-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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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DSJKB1554173937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案例
对社区服刑人员尹某某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尹某某,男,1988年2月22日出生于山东省费县。2016年9月28日,因犯污染环境罪被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0月11日起至2019年10月10日止。2016年10月11日,尹某某到费县司法局报到,同日纳入某司法所管理。尹某某自接受社区矫正以来,服从管理,配合工作,日常表现良好。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情况】
(一)开展职业培训情况
尹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后,思想波动较大,常常感到自卑,一直无正式工作,生活比较困难,难以顺利融入社会。针对这一情况,司法所根据其就业意向,积极与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沟通联系,让其免费参与我县“培训大篷车”、“培训车间”等“短平快”式职业技能培训,不再从事收购废电池等对环境污染很大的工作。
(二)开展家庭帮助情况
经过一段时间的培训,尹某某掌握了一定的劳动技能,很快找了一份工作,生活有了着落,整个人精神状态焕然一新。尹某某所在的公司离家较近,上下班比较方便,不用担心交通问题。但是尹某某妻子对现在的生活非常不满意,与尹某某离了婚,留下两个儿子跟着尹某某的父母生活。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对尹某某进行思想帮扶,并对尹某某的家庭给予了适当的物质资助。
(三)协调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情况
尹某某被依法判决后,为了缴纳罚金,借了很多钱,家庭生活变得异常艰难。司法所在了解情况后,积极向县司法局汇报并为其争取慰问金以及米面油等生活用品,保障其基本生活所需,同时多次协调镇政府及尹某某所在村的村两委尽量将其纳入贫困家庭名单,给予一定的生活救助。
(四)开展临时救助等情况
2018年12月10日,尹某某没有按照规定时间到司法所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工作人员与尹某某联系不上。后经与尹某某家属联系,得知尹某某因脑出血昏迷,已被送至市人民医院接受治疗。经过近一周的治疗,尹某某才恢复意识,转院至县人民医院继续接受治疗。
司法所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组织人员到县人民医院了解情况,并送去慰问金。由于尹某某无法行动,司法所将尹某某的次月报到学习改为实地走访,今后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调整。一个月后,尹某某家属通过电话汇报尹某某已经出院回家,但意识尚不清醒,不能下床,还需要卧床静养。根据这一情况,工作人员再次到尹某某家中进行走访,了解到尹某某住院治疗期间花费较多,经济状况变得更加困难。
在尹某某康复过程中,司法所工作人员陪同其家属来到村委办公室,并找到村党支部书记王某,王书记向工作人员详细说明了尹某某的家庭情况。经过查询,尹某某在2018年未购买医疗保险,不能报销医疗费用。得知这一情况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协助尹某某家属购买了2019年度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2019年春节来临之际,司法所积极向县司法局和镇党委政府汇报,为尹某某申请了救助资金。2019年1月24日,县司法局和镇党委政府领导到尹某某家中走访,与尹某某及其亲属亲切交谈,仔细询问他们的生活状况,鼓励尹某某要直面困难,养好身体,用自己的双手创造美好的生活。同时要求他要认真接受社区矫正管理,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积极改造,争取早日解除矫正。尹某某十分感动,表示非常感谢党和政府的关心,感谢党和政府没有放弃他,今后一定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教,用实际行动回报党和政府的关怀及社会的宽容。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帮扶情况
尹某某在司法所报到后,司法所根据其自身情况为其建立矫正小组,并制定矫正方案。矫正小组成员之一即所在村网格员不定时到其家中走访,及时关注尹某某的日常生活情况,帮助其落实责任田及其他扶贫济困政策。同时,在日常管理中,工作人员积极向其宣讲《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不断增强其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使其认真反思和醒悟,更好的融入到社会中,开始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六)社会力量参与帮扶情况
尹某某因脑出血住院后,行动不便,难以外出工作,生活来源受限。工作人员积极与慈善机构联系,在镇驻地发动群众为其捐款,帮助其减轻一定的经济负担。同时在每月教育学习时,专门安排工作人员到其家中进行,确保矫正效果和矫正质量。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帮扶取得的效果】
目前,尹某某心理稳定、乐观向上,服从监督管理。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非常信任,能主动推心置腹地与工作人员交流沟通,十分配合工作。通过这一事件,尹某某懂得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表示今后一定会遵纪守法,服从管教。
【小结(或反思)】
社区服刑人员在犯罪后,受其所在家庭条件、生活环境等因素限制,一时难以接受现实,心理压力较大。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此方面尽可能地加强人文关怀、心理疏导,积极对其进行适应性帮扶,在一定程度上拉近了与社区服刑人员的距离。社区服刑人员家中出事后,司法所充分发挥职能,帮助其走出生活困境,防止其因心理压力过大影响矫正效果,促使其顺利度过了矫正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