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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蒋某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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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XSJKB1545807959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案例

对社区服刑人员蒋某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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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蒋某,男,1936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1998年1月,因犯贪污罪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后经三次减刑,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5月8日止。2015年12月,被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16年1月4日,蒋某到雨花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情况】

(一)协调落实最低生活保障

蒋某因犯罪服刑失去了经济来源,也未购买任何保险,儿子收入较差,家庭经济困难,难以承受医疗费用。针对这些实际情况,雨花区司法局协调民政部门为其落实了最低生活保障,帮助缓解其经济困难。

(二)依法依规开展临时救助

针对蒋某的困难,雨花区社区矫正机构采取两种方式对其进行临时救助,一是在节日期间向其发放困难慰问金和慰问物资,二是为其报销病情复查和诊断费用。通过两种方式的救助,解决蒋某的燃眉之急,使其认真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安心服刑。

(三)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帮扶

司法所为蒋某成立了以派出所民警、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司法所工作人员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每月定期上门走访,定期陪同其到医院复查诊断病情,协助其办理各项手续,及时帮其解决一些生活困难,从心理上、物质上给予了其温暖和帮扶。针对蒋某所犯罪行,矫正小组人员积极向蒋某开展相关法律法规专题学习,使蒋某意识到自己触犯法律给社会及他人带来的危害,知罪悔罪,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顺利回归社会。

(四)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帮扶情况

针对蒋某身患重病,家庭经济条件差等困难,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通过联系社会救助组织为其捐款、帮助其渡过难关,在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的影响下,社区服刑人员也自发组织捐款,为蒋某筹集资金,解决了蒋某部分治疗开支,让其懂得感恩,以良好的态度回报社会。

(五)开展其他帮扶情况

蒋某暂于监外执行后,病情较之前更加严重恶化,且生活不能自理,针对这一情况,雨花区司法局根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依法依规为其办理了免考核手续,并给蒋某提供了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资料,让其安心养病、安心改造。在社区矫正机构的人文关怀下,蒋某无论在思想上还是在生活上都有了很大的变化,并积极配合司法所开展工作。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帮扶取得的效果】

通过实施上述帮扶措施,蒋某无论在生活还是思想上都有了很大的变化,积极接收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监督管理、主动汇报思想状况,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对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的帮扶表示感激。蒋某的儿子给雨花区社区矫正机构送来锦旗,以表示对雨花区社区矫正机构多年来对其父亲蒋某的人性化监督管理和真情帮困扶助的感谢,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小结(或反思)】

本案是公平公正执行非监禁刑罚,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生动实践。社区服刑人员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后,依法将其收监,体现了刑罚执行的“严”和社区矫正机构依法严格规范监管的一面,维护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对社区服刑人员落实帮扶措施,针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实际困难从心理、物质等多方面进行温情帮扶救助,得到社区服刑人员家庭及社会的认可肯定,消除了对立情绪,促进了社会和谐,体现了刑罚执行“宽”的一面。正确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社区矫正机构和社区矫正工作者用法用心用情对待每一名社区服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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