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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范某某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

  • 案例时间:2018-09-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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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DSJKB1541726170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案例

对社区服刑人员范某某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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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范某某,男,1996年5月出生,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均为山东省临沂市费县,高中文化。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2日被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社区矫正考验期限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2018年12月12日止。2016年12月14日,范某某到费县司法局报到,同日纳入居住地司法所管理。范某某自接受社区矫正以来,服从管理,配合工作,日常表现良好。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情况】

(一)开展职业培训情况

范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后,思想波动较大,常常感到自卑,一直无正式工作,生活比较困难,难以顺利融入社会。针对这一情况,司法所根据其就业意向,积极与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沟通联系,让其免费参与“培训大篷车”“培训车间”等“短平快”式职业技能培训,短时间内提升劳动技能,为其顺利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二)开展就业指导帮助情况

经过一段时间的培训,范某某掌握了一定的劳动技能,很快就在临沂市某建材有限公司找了一份工作,生活有了着落,精神状态焕然一新。范某某所在的公司离家较近,上下班比较方便,不用担心交通问题。由于范某某年纪尚轻,司法所工作人员担心其短时间内不能融入社会,不能适应外界的眼光,专门与公司负责人联系嘱咐他们多关注范某某的思想动态,留意其是否有不正常的举动。

(三)协调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情况

范某某之前由于交通肇事赔偿给受害方一大笔钱,为了凑钱在外欠债较多,家庭生活变得异常艰难。司法所了解情况后及时向县司法局汇报并为其争取米面油等生活用品,保障其基本生活所需,同时多次协调镇政府及范某某所在村“两委”尽量将其纳入贫困家庭名单,给予一定的生活救助。

(四)开展临时救助等情况

2018年7月20日晚,范某某加班结束后下班回家,途经路口时,由于对面来车开启远光灯,范某某没有看清路况,撞到了路边的墙上,当场昏了过去。后经路人看见拨打医院抢救电话,送到费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司法所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组织人员到县人民医院了解情况并鼓励范某某要树立生活信心,积极配合治疗,早日康复出院。由于范某某脚伤较重,短时间内难以来回奔波,司法所特地将范某某的次月报到学习改为实地走访,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调整。十天后,范某某通过电话汇报自己已经出院回家,但不能下床,还需要卧床静养十多天。根据这一情况,工作人员再次到范某某家中进行走访,了解到范某某住院治疗的十余天里花费较多,经济状况变得更加困难。

范某某向工作人员询问自己的情况是否属于工伤,工作人员耐心向范某某解释相关法律政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应认定为工伤。

范某某康复过程中,司法所工作人员陪同其来到其工作的建材有限公司,并找到公司负责人,工作人员详细说明了范某某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经过协商,负责人表示已经为每位职工购买了人身伤亡保险,公司会先与保险公司联系赔偿事宜,赔偿不够的再由公司支付,范某某对公司负责人提出解决方案表示无异议。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帮扶情况

范某某到司法所报到后,司法所根据其自身情况为其建立矫正小组,并制定矫正方案。矫正小组成员之一即所在村村书记不定时到其家中走访,及时关注范某某的日常生活情况,帮助其落实责任田及其他扶贫济困政策。同时在日常管理中,工作人员积极向其宣讲《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不断增强其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使其认真反思和醒悟,更好的融入到社会中,开始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六)社会力量参与帮扶情况

范某某因伤住院后,行动不便,难以外出工作,生活来源受限。司法所积极与慈善机构联系,在镇驻地发动群众为其捐款,帮助其减轻一定的经济负担。同时每月的教育学习专门安排工作人员到其家中进行,确保矫正效果和矫正质量。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帮扶取得的效果】

目前,范某某心理稳定、乐观向上,服从监督管理。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非常信任,能主动推心置腹地与工作人员交流沟通,十分配合工作。通过这一事件,范某某懂得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今后会更加遵纪守法。

【小结(或反思)】

社区服刑人员在犯罪后,受其所在家庭条件、生活环境等因素限制,一时难以接受现实,心理压力较大。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此方面尽可能的加强人文关怀、心理疏导,积极对其进行适应性帮扶,在一定程度上拉近了与社区服刑人员的距离。社区服刑人员家里出事后,司法所充分发挥职能,帮助其走出生活困境,防止其心理压力过大影响矫正效果,促使其顺利度过矫正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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