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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彭某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

  • 案例时间:2018-05-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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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YNSJKB1541382159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案例

对社区服刑人员彭某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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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彭某,男,1981年2月出生,未婚,文盲,农民,户籍地、居住地均为云南省文山州麻栗坡县。2017年11月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麻栗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1月3日起至2019年5月2日止。

彭某属患有精神病的社区服刑人员,不具备基本的工作及生活能力,其法定监护人为父母,均已年老体弱,不具备监管患有精神病的社区服刑人员的能力。在十九大召开前,彭某被乡政府安排由派出所送精神病院治疗,后因缺乏专项保障经费,于2017年12月28日将其接回家中。2018年1月25日,发生殴打家人事件,其父亲彭丙及其侄子曾丁被其打伤。近两年来,彭某性格暴躁,易被激怒,富于攻击性,多次打伤家人及寨邻,且有自残行为,病发时无自知力,不分早晚持械在村中闲逛,引起了周边村民的极大恐慌。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及对社区服刑人员彭某接收情况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2017年1月9日,麻栗坡县人民法院曾委托麻栗坡县司法局对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彭某进行了调查评估。司法局开展了社区矫正判前评估调查,结合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16年3月出具的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鉴定彭某为患轻-中度精神发育迟滞伴精神病性症状、癫痫-全面强直性发作的病情,彭某不具备社区监管条件。

2017年11月25日,麻栗坡县司法局接到法院的法律文书后,通知了彭某家人,告知相关入矫报到须知。但彭某在文山精神病院治疗,不能按规定来报道,2017年12月28日彭某回到家中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到彭某家中进行入矫教育,为其确立了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对其开展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但是由于彭某患有精神疾病,在宣告和首次谈话时,其坐立不安,无法交流,无法完成入矫教育。

(二)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特点,对精神疾病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矫正管理的情况

针对这一“特殊”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在其服刑期间用入户方式对其进行走访谈话,并做好走访谈话的笔录。走访谈话中工作人员发现彭某目光呆滞,不能与人正常交流,不具备基本的工作及生活能力,家访了解到彭某平时在家中生活无法自理,由其母亲来帮助完成,根据《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彭某在矫正期间无法参加社区服务。

(三)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本人实际,协调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和相关补助情况

因为彭某的家庭经济困难,加之其为“特殊”人员,司法行政机关积极与当地乡党委政府民政部门联系,帮扶落实其低保和伤残补助金等。

(四)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帮扶彭某落实医疗费用及送医情况

鉴于社区服刑人员彭某的特殊情况,多次犯病后伤及他人和自身,为切实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杜绝暴力性伤人事件的再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二十八条、三十条、五十六条、六十八条、规定,麻栗坡县司法局向麻栗坡县委政法委书面报告彭某情况,建议将社区服刑人员彭某送文山州精神病医院或砚山安康医院接受治疗,所需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伤残补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不足的部分,报送县委政法委帮助协调。县委政法委指示由县司法局与乡政府协调配合,做好社区服刑人员彭某送院治疗工作。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与乡政府协商后,由乡政府支付由彭某自费的费用,由砚山安康医院安排车辆到彭某家中接收彭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由彭某监护人(其父亲彭丙)做出承诺,并签了书面承诺书,彭某于2018年3月6日送到适合其监管的场所砚山安康医院接受治疗。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帮扶取得的效果】

通过帮扶,彭某现在医院接受治疗,这对于彭某的家庭是极大的帮助。彭某不仅得到康复和回归社会的机会,彭某的家人也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十分感谢和信任,十分配合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彭某在矫正期间治疗的情况,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实现信息互联互通,交流共享,从而实现社区矫正的监管。

【小结(或反思)】

对患精神疾病的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关系到其他公民的生命健康和安全,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由于法律上缺少相关规定,如何做好精神疾病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管理,采取切实可行的管控措施,已经逐渐成为摆在我们面前必须攻克的难题。对“特殊”社区服刑人员的帮扶是社区矫正工作人性化的重要体现,能让社区服刑人员和其家庭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帮助他们树立对生活的信心和勇气,为顺利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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