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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杞某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

  • 案例时间:2018-05-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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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YNSJKB1541381280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案例

对社区服刑人员杞某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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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杞某,男,1966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2017年6月,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易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6月27日起至2018年6月26日止。2017年6月29日,杞某到易门县司法局某司法所报到后,由司法所负责对其实施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入矫时杞某情绪低落,敏感、易冲动,具有较强的逆反心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情况】

(一)开展职业培训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杞某后,通过谈话了解到他文化水平低,家住高寒山区,并且条件艰苦,家里比较困难。其所在村以前是国家挂牌的温饱示范村,现在杞某家又被列为建档立卡户。于是司法所在对其实施社区矫正的同时,积极与劳动就业部门多次沟通联系,对其开展职业技术培训,促使其学习文化知识和劳动致富技能,为他顺利就业创造有利条件,司法所为杞某争取到了政府扶持项目。在村组的帮助下,最终杞某规模种植木耳场地已落实,2017年6月,杞某的木耳种植场已正式启动,同年就已取得效益,司法所精准扶贫已取得效果。

(二)开展就业指导帮助情况。

杞某在矫正过程中年龄已到50多岁,识字不多,文化低,学东西慢,故不具备相应的知识及技能,在从业领域中具有一定局限性。司法所多次会同劳动就业部门向他提供就业信息,并指导就业。

(三)协调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情况。

考虑到杞某家庭生活,经济条件不好,矫正小组积极联系相关部门帮他培训相关种植技术。而且也为杞某落实了最低生活保障。

(四)开展临时救助等情况。

鉴于杞某家庭生活困难,司法所还帮他申请了慈善救助500元,以解决燃眉之急。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帮扶情况。

针对杞某的特殊情况,司法所成立了专门的社区矫正小组,制定了以监督、教育、引导、感化为主的矫正方案并开展工作,宽严并济,使杞某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既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也体会到社区矫正工作者对他的关怀和帮助。

矫正小组通过耐心的思想谈话、真心的关怀疏导及时了解他的生活、思想变化,协助司法所帮助其克服矫正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引导其健康向上的生活。同时增强其法制观念,帮助他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使他明白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给他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懂得社区矫正不等于无罪,要从内心深处洗涤不健康的思想污垢,真正知罪悔过,珍惜来之不易的社区矫正机会。最终,杞某认识到了自己所触犯法律后给自己和家庭带来的严重后果,杞某认罪、悔罪,端正了服刑态度。积极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各项活动,表现良好。

(六)社会力量参与帮扶情况。

通过社会组织、慈善救助等多种渠道,适当对其家庭进行经济帮助,在经济救助的同时考虑到其身心不成熟、敏感的性格,注意维护其自尊,引导其力所能及地帮助他人,培养其懂得感恩,回报社会。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帮扶取得的效果】

通过帮扶,杞某目前家庭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改善,心理稳定、乐观向上,服从监督管理。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非常信任,能主动推心置腹地与工作人员交流沟通,十分配合工作。生活积极有规律,监护人对司法所的矫正工作也非常配合。最终,杞某顺利地按期解除了社区矫正,回归到了社会之中。

【小结(或反思)】

这名社区服刑人员入矫时情绪低落,敏感、易冲动,具有较强的逆反心理。同时受家庭条件、文化素质、生活环境、个人阅历等因素的限制,分辨是非的能力相对较差,工作人员加强人文关怀,积极对其进行适应性帮扶,在与其沟通交流中,特别注意细节,尊重其情感,对他的进步和优点及时肯定和表扬。在矫正和教育之外,不忘帮助他树立信心,乐观处世。适当给予社区服刑人员帮扶和关怀,有助于稳定其思想,化解其叛逆心理,使之顺利渡过矫正期,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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