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吕某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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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QHSJKB1534906610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案例
对社区服刑人员吕某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吕某,男,1964年7月出生,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居住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2017年9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拘役三个月 ,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2017年10月8日,吕某到格尔木市司法局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吕某的妻子于2013年离家出走,留有两个孩子,吕某与两个孩子共同生活,家庭生活的全部开销仅靠吕某打工维持。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吕某后,了解到吕某家庭状况比较困难,基本靠打工来维持整个家庭的收入,吕某女儿在上大学,儿子在中学上学,由于交通事故导致其腿部骨折,无法再通过打零工维系家庭生活来源,两个孩子的学费及生活费都成了问题,这给吕某家庭带来了更大的经济困难。吕某思想负担较重,心理比较压抑,少言寡语。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情况】
(一)开展就业指导帮助情况
吕某掌握汽车驾驶技能,可是由于交通事故吕某无法继续开车,社区矫正管理局常年和我市就业管理局开展就业培训班,司法所也及时向吕某提供最新就业信息和扶持政策,以便吕某能够更好地找到合适的工作,实现有个稳定的工作,维持经济收入,防止吕某走上重新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协调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为了解决吕某的困难,曾协调民政部门为其办理低保户,但是由于吕某属于河南户籍,不符合纳入我市低保户的条件,因此没有为其成功办理低保户。
(三)开展临时救助等情况
鉴于吕某生活困难,司法所曾通过各渠道来缓解吕某经济困难,2018年春节,司法所工作人员报请社区矫正管理局为吕某申请救助资金1000元。
(四)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帮扶情况
针对吕某的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专门成立了矫正小组,制定了以有爱、向善、感恩、回报为主的矫正方案并开展工作,让吕某在司法所与社区矫正管理局的帮助下能够安心矫正,顺利回归社会。自接受吕某以来,司法所为其进行法制教育、督促其按时参加各类学习。司法所定期不定期的走访吕某家中,与其倾心交谈,以便更好的掌握吕某的思想状况,经常鼓励吕某要积极面对生活。
(五)社会力量参与帮扶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方渠道为吕某寻找解决困难的办法,一次偶然的机会同在黄河路司法所进行矫正的吴某得知此事,吴某主动提出要帮助他家庭,并承诺资助他正在读大学的女儿期间的生活费用。在节假日期间吴某总是带着米、面、油、等生活用品探望吕某。这是我市社区服刑人员之间首次“结对子”“一对一”的帮扶。吴某的这一善举给陷入困难吕某的家庭带来了温暖,同时体现了社区服刑人员吴某在接受矫正的过程中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回馈了社会。
(六)开展其他帮扶情况
在矫正期间,吕某参加了广东家庭教育研究会讲师、广东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少年咨询中心专家组织成员、广东省山海源慈善基金会吕老师开展的社区服刑人员集体讲座与心理矫治活动。通过团体活动吕某体会到了社区服刑人员之前相互协作的默契,通过向心理咨询老师倾诉了心中的郁闷、失意和不满后,在心理咨询老师的疏导后,吕某慢慢拾起了对生活的希望。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帮扶取得的效果】
通过帮扶,吕某能够按时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各类活动,按时参加学习,主动提交思想汇报。吕某怀着对市司法局、司法所、社区服刑人员吴某的感谢之情于2018年3月31日顺利解矫。4月16日上午,司法所收到吕某送去的写着:“不是亲人胜似亲人情系民心真情相助”的锦旗和远在湖南上大学女儿的一封感谢信。
【小结(或反思)】
危险驾驶这类犯罪比较多见,主要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主观存在侥幸心理。入矫之后要加强对其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温情帮教。吕某在入矫前家庭生活条件就很困难,加上危险驾驶导致腿部骨折无法打零工挣钱,无疑让吕某心情坠入低谷,加上社区服刑人员的特殊身份,更是给重新找一份新工作增添难度。这样状况不仅不利于吕某安心矫正,更给社会带来的更大的隐患。通过市司法局、司法所、社区服刑人员吴某的帮助让吕某感受到了温暖,社区服刑人员吴某是服刑人员的楷模,社区矫正管理局、司法所应该鼓励社区服刑人员之间相互帮助,也希望更多的社区服刑人员能够受到真能量的感染,从内心深处能够自觉的接收矫正的过程。社区矫正管理局、司法所在今后的工作中要继续营造温馨的矫正氛围,经常性地开展道德讲堂等集体性活动来拉近服刑人员之间的距离,灌输“仁爱、爱人的思想”,以人为本的做好社区矫正帮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