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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洪某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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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SJKB1534222706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案例

对社区服刑人员洪某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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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洪某,男,1962年2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湖北省仙桃市。2015年1月,因犯放火罪被仙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1月17日起至2019年1月16日止。2015年1月19日洪某到湖北省仙桃市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对其实施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情况】

(一)针对社区服刑人员洪某家庭实际困难协助落实生活保障情况

十年前,洪某患轻度间歇性精神病,由于家庭经济条件一直较差,精神疾病自始未得到正规系统治疗,因此,身体每况愈下,除了在家帮助妻子种植责任田外,偶尔到附近砖瓦厂打零工,打工期间因病复发,为加班费问题导致洪某因放火罪被判处刑罚。洪某的父母早年已相继去世,妻子也离家出走,孩子尚未成年由亲戚代为抚养。

2015年2月,在洪某入矫初期,经矫正小组讨论一致认为:要想实现对洪某思想和行为的矫正,必须首先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和治疗精神疾病为前提,然后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这既是洪某矫正个案的客观需要,也是载入矫正方案的合理步骤,为此,司法所工作人员向毛嘴镇民政办分别代为申请办理低保证、残疾症,并分别凭低保证领取本人及未成年子女的低保金;另外,根据其实际情况和家庭困难,申请领取医疗补助和一次性困难补助金,基本解决了洪某目前的生活困难。

(二)针对社区服刑人员洪某身体及精神状况,争取社会捐助情况

仅凭医疗补助金,其医疗报销标准不能满足洪某住院治疗的实际需要,2016年10月,市司法局与精准扶贫包村单位协商将洪某视为重点捐助对象,由包村单位及职工对其进行医疗捐助;二是经请示,向全系统发出爱心捐助倡仪,获得爱心捐赠款后,争取社会捐助用于洪某住院治疗。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洪某精神及心理治疗情况

经过司法所协调,洪某与仙桃市人民医院签订了精神病治疗协议,于2016年11月至2017年11月在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一年期间,司法所一方面定期到医院了解病情,一方面经请示由市社矫局聘请心理咨询师定期对洪某实行心理干预和心理治疗,2017年11月,洪某出院时病情得到明显好转,为巩固治疗成果、稳定病情,司法所一方面告知洪某根据政策到市指定医院领取免费的精神病治疗药物,另一方面从生产、生活、女儿的学习等方面予以关心和帮助,劝诫他既要照顾好本人身体、关心女儿学习和生活,又要克服以前容易激动、迁怒于他人等不良情绪,通过近10个月的观察,洪某无论从精神状态、个人品行、遵纪守法等各方面都有明显提升。

(四)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洪某帮扶情况

司法所为有效实现对洪某的社会适应性帮扶,除依法依政策组织、动员民政、残联、医院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其实施救助外,还通过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学习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文件精神,向村民贯彻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目的和意义,使各相关部门、有关人员充分认识到参与社区矫正的责任,使村民、邻居、亲友深刻理解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化的内涵,逐渐形成合力。在日常管理上,镇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针对洪某的情况,建立了一套依法管理与人文关怀相结合的工作模式;在安置就业上,镇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基地企业主动承担责任风险和协助监管教育义务,实现教育矫治与安置就业相结合;在扶贫工作中,扶贫工作小组与所在村委会一道多次通过向其妻宣讲法律、政策、道德,将其妻劝回家庭,挽救了洪某残缺的家庭;在对洪某疾病治疗上,村民、邻居、亲友遵循热情关爱,不冷漠歧视、和逊谦让、不冲突对抗的相处原则,遇到异常情况,积极帮助并向组织反映。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帮扶取得的效果】

通过多方努力,社区服刑人员洪某的病情得到了控制、生活得到了保障,其本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遵纪守法意识明显提高,与他人相处人际关系明显改善,生活慢慢走上了正轨,也促进他顺利回归社会。

【小结(或反思)】

对于患有精神疾病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是社区矫正机构工作的一个难点。在本案中,司法所工作细致,针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特殊情况,因势利导、循序渐进,充分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在对其积极治疗的同时,关心帮扶落到实处,解决了社区服刑人员生活上的困难,使其重新树立了生活的信心,通过引导社会力量形成合力,取得了较好的帮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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