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罗某某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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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QHSJKB1532331676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案例
对社区服刑人员罗某某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罗某某,男,1962年7月出生,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青海省西宁市湟源县。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26日被湟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2019年5月24日止。
2017年6月13日,罗某某到湟源县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罗某某与妻子在湟源县居住,儿子、女儿外出打工能自食其力,但家庭的主要收入还是以罗某打工为主。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情况】
一、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帮扶情况。
针对其特殊情况,成立了专门的由司法所成员、社区干部和家属组成的社区矫正小组,制定了以教育、感化、挽救以及帮扶为主的矫正方案并开展工作,宽严并济,使罗某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既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也体会到社区矫正工作者对他的关怀和帮助。矫正小组通过耐心的思想谈话、真心的关怀疏导及时了解他的生活、思想变化,协助司法所帮助其克服矫正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引导其健康向上的生活。同时通过每月定期集中学习,增强其法制观念,帮助他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使他明白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给他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懂得社区矫正不等于无罪,要从内心深处洗涤不健康的思想污垢,真正知罪悔过,珍惜来之不易的社区矫正机会。
二、社会力量参与帮扶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罗某某因危险驾驶致使受害人吴某重伤二级,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235200元的赔偿协议,已履行115200元,其余11万元三年内付清(2017年12月底支付30000元,2018年12底支付40000元,2019年12月底支付40000元),现因社区服刑人员罗某某家庭经济拮据未能按时支付第一笔赔偿金30000元,被受害人申请强制执行,并由县法院执行局通知罗某某到法院。
由于罗某某是一名社区服刑人员,正处于矫正监管期间,如果事情处理不好,容易造成罗某某的不良情绪,可能会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此情况后,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第一时间对罗某某做好思想工作,并同罗某某一起前往法院了解情况,向法官反映了该社区服刑人员罗某某的家庭及经济情况,并为罗某某出具在矫正期间现实表现。同时,对受害人家属进行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解,最后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因社区服刑人员罗某某经济拮据确实无法履行30000元的赔偿金,但罗某某是过错方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当场给予受害人2000元的后续治疗费,剩余28000元于2018年12月底一次性支付。同时法院本着以人为本救困帮扶的宗旨同意对社区服刑人员罗某某给予司法救助。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帮扶取得的效果】
随着针对性的措施落实到位以及工作人员对罗某某思想上的反复疏导,罗某某在思想上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不再为巨额的欠款唉声叹气,丧失对生活的积极性,而是努力打工和老伴同甘共苦,积极参加社区服务,经常清理公共场所的垃圾。并且每月按时到司法所汇报思想,参加集中学习,还积极说服劝解其他社区服刑人员积极接受社区矫正管理监督。
【小结(或反思)】
作为特殊人群,社区服刑人员比我们普通人的生活环境有时更为复杂,在加强和规范社区服刑人员管理的同时,切实从生活上、精神上给予他们关心,力所能及帮助解决其困难,真正做到了“教,暖其心;帮,安其身”,促使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