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贾某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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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AHSJKB1531123014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案例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贾某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贾某,男,2000年12月出生,户籍地为安徽宣城市绩溪县,居住地为黄山市屯溪区。2017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屯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9月19日起至2020年9月18日止。2017年9月25日,贾某到屯溪区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贾某犯罪前系黄山市某中学高二学生,平时学习成绩较好,判刑后被学校开除学籍,面临重新就学难题。贾某性格内向,叛逆心理较强,平日不爱讲话,判刑后变得更加沉默寡言,不愿与人多交流。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情况】
(一)开展针对性教育管理措施情况
针对贾某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司法所为其成立了专门的矫正小组,制定了以教育、感化、挽救以及保护未成年人个人隐私为主的矫正方案,依法单独对其进行入矫宣告,依法为其办理未满十八周岁免除社区服务的申请,单独开展教育学习活动,单独存放社区矫正档案,采取多种措施做好个人信息保密工作,使贾某在接受矫正过程中既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也体会到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关怀和帮助。
(二)开展心理健康辅导情况
首先,开展角色转变的心理辅导。贾某因一步不慎,从在读的高二学生转变为盗窃犯,角色的转变给其带来巨大的心理落差,入矫之初他就有破罐破摔、自暴自弃等不良心理倾向。如何让其正确认识当前的身份是摆在司法所干警面前的紧迫问题。一方面,司法所安排具有心理学专业知识的社会工作者对其开展谈话和心理矫治,扭转其错位扭曲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另一方面,司法所依法告知其社区服刑身份及应当遵守的各项社区矫正规定,通过单独教育和个人信息保护等措施打消其“无颜见人”的顾虑,帮助其分析犯罪原因、打开心结,使其懂得如何吸取教训远离犯罪,让他明白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给他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引导其走上正轨。其次,开展就学与就业的心理辅导。贾某因犯罪被开除学籍,已不能就学,直接就业又身无一技,若任由其自身自灭,今后重新犯罪风险较大。通过谈话了解到其平时学习成绩较好,继续求学的意愿较强,在司法所和其父母多次沟通和鼓励下,贾某决定选择继续就学、考取理想的大学。
(三)开展就学指导帮助情况
贾某原就读学校已开除其学籍,学校坚决表示不愿再接收其继续就读,贾某面临无学可上的困境。对此,司法所将贾某矫正表现及就学困难专门行文逐级上报,市司法局收到汇报材料后高度重视,分管领导专门赴市教育局,协调研究落实贾某就学问题。由于刑法规定正在服刑的人员不得参加高考,贾某社区服刑期限为三年,如果继续就读高二将面临不得按期报考的窘境,故建议其将户籍由宣城市绩溪县迁到黄山市屯溪区,在屯溪区以历届初中毕业生身份参加2018年中考,届时社区矫正三年期满,参加高考将不再受影响。贾某接受该建议,并将自己的中考目标定位为屯溪某中学。
(四)开展就业指导帮助情况
贾某就学问题解决后,距中考还有大半年时间,其将全面备考计划定在2018年春节后。在备考前的3个月,贾某向司法所工作人员提出了从事临时性工作的想法。针对贾某已达就业年龄,参加就业将有助于提高其社会实践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司法所会同劳动就业部门向其提供就业信息,并指导帮助其积极就业,最终贾某在城区的一家餐饮店找到了一份临时工作。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帮扶情况
针对贾某入矫时尚未成年、心智不成熟、分辨是非能力较差、逆反心理强等特点,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与其沟通交流中,特别注意细节,尊重其自尊心,对他的进步和优点及时肯定和表扬,引导他多学法律知识,使其积极接受社区矫正。同时,经常与贾某监护人沟通交流,了解核实其现实表现情况,希望他们多鼓励贾某,做到在学校上多关注、在生活上多关心,共同做好对贾某的教育矫正工作,帮助其顺利参加中考、高考。
(六)社会力量参与帮扶情况
2018年2月9日,司法所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将黄山市中考报名和考试信息提供给贾某。3月29日,区司法局分管副局长、矫正局局长、区团委副书记及司法所所长等一行专程到贾某家庭走访贾某,实地了解贾某备考情况,区团委副书记与其建立中考“一对一”帮教关系。鉴于贾某备考全是自学、对中考理化实验范围掌握不清等情况,司法所联合区团委为其提供中考理化实验操作视频、上门赠送理化实验预测试卷,并协调某中学安排老师指导其进行理化实验操作练习。4月27日,贾某理化实验考试取得满分的好成绩。此后,司法所继续联合区团委对贾某中考进行督导和跟踪帮教,开展考前心理辅导等。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帮扶取得的效果】
通过社会适应性帮扶,贾某目前心理稳定、乐观向上,对未来有理想、有规划,能积极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监督管理。贾某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非常信任,能主动推心置腹地与工作人员交流沟通,十分配合工作人员的管理。贾某已参加临时性工作,现正在积极备考中考,生活很有规律,监护人对其改变感到满意,对司法所的工作予以肯定并极力支持。
【小结(或反思)】
本案中的贾某原本是一名无忧无虑的高二学生,因法律意识淡薄成为了一名社区服刑人员,巨大的心理落差和角色转变让其难以适从。司法行政机关及时介入,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依法依政策对其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教,开展心理问题疏导、指导帮助就学和就业,不仅帮助贾某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还顺利实现重新就学,达到了教育矫正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