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石某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5-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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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SSJKB1530778355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案例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石某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案例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石某,男,1987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2012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2015年9月被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5年9月23日起至2017年8月22日止。2015年9月30日,石某到宿迁市宿豫区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石某原本有一个幸福的家庭,父母健在,妻子贤惠,并育有一对龙凤胎儿女,两个孩子刚刚上小学。此次犯罪的发生,给整个家庭带来了深远的影响,妻子提出离婚,老人也整天泪流满面。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情况】
(一)开展就业指导帮助情况
石某在监狱服刑期间,一直积极表现,获得了假释。到司法所报到时,其悔罪态度良好。但石某在找工作过程中遇到了困难,一些单位听说吴某是社区服刑人员,便不愿意接受,甚至戴着有色眼镜看待他。石某因长期找不到工作而着急。司法所了解情况后,多途径与用人单位沟通,消除他们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偏见,表明司法所会对服刑人员的工作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和用人单位一同督促其努力工作。工厂的负责人终于同意录用石某。石某上班不到一个月,司法所接到厂里电话,说有员工反映丢东西,因为石某有盗窃前科,厂里职工都怀疑是石某所为。司法所工作人员与石某进行了耐心的交谈,石某一直低着头,既不承认、也不辩解。司法所会同公安派出所民警及厂负责人共同成立调查小组,通过调查确认一系列盗窃行为都是厂里的一位赵某青年所为,他听说石某犯过盗窃罪,就到石某所在的车间去偷东西,并煽动人们说石某是江山易改,本性难移,司法所与工厂协商召开一次“道歉会”,让赵某向石某当面道歉,并向其他员工检讨自己污蔑石某的行为。
(二)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帮扶情况
社区治保主任和某退休老教师作为石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对其矫正都起到了良好的监督、帮教作用。石某的妻子当初一气之下与其离婚,一直独自带着两个孩子生活。石某的妻子觉得石某犯盗窃罪,让自己和孩子颜面扫地,在小区里都不敢抬起头来和人讲话。在石某服刑期间,矫正小组成员经常去看望石某妻子和孩子,逢年过节也经常走访,石某的妻子心结解开了不少。石某从监狱出来后,矫正小组成员经常和石某聊天,关心他的生活和思想情况。当得知石某觉得亏欠妻子,很想与妻子和好,同时也想获得两个孩子的原谅的想法后,矫正小组成员努力帮助他们破镜重圆。经过努力劝导和真心帮助,石某终于迎来了阖家团圆的一天。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帮扶取得的效果】
经过司法所和矫正小组的教育、帮扶,石某开始了自己崭新的生活,工作稳定,家庭和睦,生活积极向上,能够服从管理,自觉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从未发生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2017年8月22日,石某矫正期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石某带着妻子和孩子一起参加他的解除矫正仪式,他说这一天他们一家人都要铭记,表示做人一定要珍惜时间、遵纪守法、踏踏实实,感谢司法所和矫正小组成员,让他有浪子回头的机会,愿意主动关心帮助其他的社区服刑人员。
【小结(或反思)】
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急需亟待社会和群众的支持和理解,社区矫正机构应加大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力度,让公众了解参与支持社区矫正工作,形成群众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工作服务社会公众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