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郝某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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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SSJKB1530243351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案例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郝某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案例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郝某,男,1990年7月出生,户籍地为陕西省周至县,居住地为泰州市海陵区。2016年12月,因犯介绍卖淫罪被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2月20日至2017年12月19日止。2016年12月21日,郝某到泰州市海陵区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教育。
郝某幼时在原籍老家生活,其父母在郝某6岁时离婚外出,均没有音讯。郝某一直与奶奶共同生活。郝某16岁时奶奶因病去世,虽然还有二叔,但从不关心他。郝某逐渐成了没人管、没人问的“孤儿”。郝某成年后未婚,无专业技能、在多个城市漂泊,案发前后在苏州、泰州等地居无定所,白天做临工、晚上睡网吧,经常吃了上顿没下顿,生活困苦。入矫后郝某尚有较多债务,因不具备相应知识技能,在从业领域和薪资待遇上有很大局限性。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对其开展职业培训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郝某后,在前期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通过谈话、走访,了解到其没有学历、不掌握技能,找工作难度大。同时仔细分析其犯罪成因,发现其被社会不法人员唆使,是犯罪的重要成因之一。鉴于其没有工作,司法所积极与街道办劳动就业部门沟通联系,对其提供免费职业技术培训,让其学习掌握一定的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为其顺利就业创造有利条件,防止其闲散在社会,走上重新违法犯罪的道路。郝某在司法所的指导和帮助下,参加了厨师培训课程的学习。
(二)社区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司法所对其开展促进就业情况
郝某先后从事过酒店服务员、替人发广告传单、扛背包等多个工种,很多时候一天干几份兼职,工作不稳定、收入又不高。在其入矫后,司法所立即会同辖区派出所民警、社区居委会干部等向郝某提供就业指导信息,并共同说服需求单位,接受安排其到某外卖站点上班。在大家的支持帮助下,郝某在该公司因表现较好,担任了大组长职务。郝某早出晚归,收入稳定,很快还清了欠朋友的债务,还成为了海陵区2017年十个社区服刑人员创业典型之一,泰州电视台《新闻夜班车》节目对其进行了宣传。
(三)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困难帮扶情况
1. 帮助郝某解决住房租赁困难。在郝某刚工作时,因收入不高,支出吃饭费用后往往无力及时交纳房租。社区居委会和司法所多处走访打听,为郝某找到一处设施较全、租金较低的平房。房东也同情郝某的遭遇,愿意将房子以低廉租金给予郝某居住。郝某承租后房东一家人对郝某照顾很好,给其买衣服、被子等。
2.帮助郝某落实医疗社会保障。考虑到郝某从小无父母关心管教,奶奶去世后更没有人监管,无亲可投,无稳定收入,经济条件较差的情况,司法所和社区积极联系街道办事处人社所,根据郝某的实际经济状况,协助其办理了适合个人经济条件的医疗社保,为其就医治病提供了基础的救助来源。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郝某开展其他帮扶情况
1.针对郝某不够自信、性格敏感等特殊情况,司法所制定了教育、感化、帮扶相结合的矫正方案。使郝某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既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也体会到社区矫正工作者对他的关怀和帮助。司法所工作人员注意维护其自尊,通过参加文明城市创建等社区公益活动引导其力所能及地帮助他人,培养其懂得感恩,回报社会的价值观。
2.矫正小组在帮助其克服工作、生活困难的同时,还帮助其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使其明白违法犯罪行为给他人、社会、自身造成的危害,增强其法治观念,使其真正知罪悔过,珍惜来之不易的社区矫正机会。
3.邀请心理咨询师对其实施面对面谈话和心理辅导,从内因上改变郝某习性。心理辅导工作有效改变了郝某以往的不良生活习惯,加强其工作责任心。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帮扶取得的效果】
通过教育矫正和就业帮扶,郝某目前心理稳定、乐观向上,服从监督管理,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非常信任,能主动推心置腹地与工作人员交流沟通。郝某从一个困难重重、一无所有的罪犯,变成了一个有稳定工作、有追求的人。每月郝某都会按时至司法所报到,递交详细的书面情况报告,能够参加区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集中社区服务活动,无违规。矫正末期,郝某升职担任了外卖站点副站长。解矫后,仍然踏踏实实工作,以积极心态面对生活,不忘矫正机构对他的关怀和帮助。
【小结(或反思)】
社区服刑人员安稳接受矫正的关键在于社区服刑人员要有良好的生存状况和健康心理。此案中,郝某长期缺乏关怀、心理敏感、没有文化、法律意识淡薄,与人交流能力差等,社区矫正执法人员从源头上消除障碍,紧紧依靠社会力量进行社会适应性帮扶,结合其性格特点“立其身”,帮助其找工作、找住所,解决燃眉之急,“安其心”,对其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社会适应性心理训练,排除了潜在的负面心理和危险行为倾向,稳定了其改造情绪,并取得很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