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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熊某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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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CSJKB1529031614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案例

对社区服刑人员熊某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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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熊某,男,1979年6月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均为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2012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双下肢肌张力下降,肌肉萎缩等疾病,于2012年12月被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由乐山市沙湾区司法局葫芦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针对其实际情况,开展入矫前期矫正教育

熊某从小就不爱学习,小学三年级就辍学在家。后熊某父亲患上肺癌,家庭变故让熊某改变了对生活的态度,为筹集巨额的医疗费,他开始铤而走险,走上犯罪的道路。熊某文化程度低,加之成长受家庭环境的影响,社会认知出现偏差,认为自己犯罪初衷是为了挽救父亲的生命,对其盗窃犯罪认识不深刻,且存有破罐破摔的思想。因此,社区矫正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对熊某教育引导,纠正其认识偏差,疏导其消极情绪,帮助其深刻认识犯罪行为,积极接受矫正,顺利融入社会。

(二)根据社区服刑人员身体情况,灵活采用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方式

针对熊某被判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司法所进行分析评估,制定了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定期深入家中走访,同时为其配备智能定位手机,实施手机定位监管,根据监管需要适时进行抽查。司法所每月定期组织熊某学习时事政策、法律常识、公共道德等知识,并向熊某宣传一些贫困、残疾人员通过自身努力重塑生活信心的典型案例。在对熊某的矫正监管中,司法所从日常管理、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定位手机监管等四个方面对熊某每月进行考核评分,根据考核结果,适时调整其管理类别,并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三)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本人实际,协调落实生活保障

针对熊某家庭极其贫困问题,区司法局和司法所对其进行重点帮扶,积极会同当地党委政府,协调区民政、卫计、残联、医保等部门为其落实了低保、残疾补贴、临时救济、医疗保险等政策。

2015年5月,熊某突发急性阑尾炎,如不及时救治,将危及生命,但由于家庭经济极其困难无法入院治疗,区司法局接到司法所报告后,积极为熊某寻求帮助,协调区卫计局、区民政局、当地党委政府,立即将熊某送往沙湾区人民医院救治,保障了其生命安全,并协调多个相关部门减免、解决其住院和手术费用。

为使熊某有个能够长期居住的地方,通过采取熊某自筹一部分,所在党委政府、区司法局给予一定帮扶资金的办法,于2016年6月共同帮助熊某将老家的危房重新修建。

熊某女儿一天天长大,但却因为没有户籍,无法入学。区司法局得知该情况后,会同司法所着手解决熊某女儿入学问题,经与区教科局、区实验幼儿园多次协调,最终在开学之际为熊某女儿解决了入学问题,并协调区教科局为其女儿全额减免了幼儿教育阶段的所有费用。

(四)矫正小组成员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帮扶情况

司法所建立了由司法所人员、派出所民警、村、组干部、网格员、家属组成的“4+X”矫正小组,小组成员各司其责,多次深入家中走访,加强思想和心理引导,通过心理疏导引导其树立正确社会认知。在熊某住院及出院后,区司法局、司法所会同家属一起做其的思想工作,让熊某积极配合,度过难关,积极改造。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帮扶取得的效果】

通过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目前熊某已消除对社会的不满情绪,树立了生活信心,积极主动服从矫正监管,虽身体残疾,但仍每月拄着拐杖主动坚持参加集中学习和社区服务活动,主动向司法所汇报思想、活动等情况,逐渐意识到家庭责任感,每天按时接送女儿上学,让其妻子安心工作。邻里关系融洽,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来感恩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悉心教育和帮扶,做到认真接受矫正,争取顺利回归社会。

【小结(或反思)】

在本案中,针对熊某自身犯罪情况、身体情况、文化素质和家庭情况,区司法局和司法所在实施矫正中,除了因人施矫,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矫正方案,建立“4+X”矫正小组、实施分类管理等措施外,更注重教育引导和社会适应性帮扶,帮助化解熊某的“心结”,解决其生活、住房、医疗、教育之急需,促其思想行为转变,使社区服刑人员既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也体会到社区矫正工作者对他的关怀和帮助,通过宽严相济的执法措施,取得了明显的矫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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