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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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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SSJKB1528901598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案例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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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李某,女,1984年10月出生,户籍地为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云龙县,居住地为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2015年4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2016年10月23日止。2015年5月3日,李某到高淳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日常管理教育。


李某交通肇事前因家庭矛盾离异,前夫拒绝让其探视孩子,在本地无其他亲属,无业。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针对其实际需要,开展心理辅导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李某后,通过谈话、走访等多种途径,了解到李某作为外地人,孤身一人在高淳生活非常不易,加上长期见不到孩子的焦虑和交通肇事带来的巨额民事赔偿压力,情绪极度低落,流露出厌世的想法。入矫初期,工作人员尽管多次对其进行教育引导,但收效甚微。司法所针对这一情况,一方面,及时安排心理咨询师帮助李某缓解不良情绪,正确认识面临的困难;另一方面,积极帮助李某解决探视孩子问题。司法所的一系列工作使李某对生活初步恢复了信心。

(二)对其开展就业指导帮助情况

鉴于李某无业、无经济来源的情况,司法所积极与人社等部门对接,安排李某参加相关技能培训取得一技之长。并在司法所的建议下,李某应聘到某餐饮店做服务员,由于工作出色,被聘为门店经理。有了较为稳定的工作,使其重新树立起了生活的信心。

(三)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对生活确有困难的社区服刑人员李某开展临时救助等情况

针对李某民事赔偿后生活困难的情形,司法所为其申请了市、区两级社区矫正特困帮扶救助金,并在中秋、春节等节日,为其援助一些生活必须品,缓解经济压力。

(四)矫正小组成员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帮扶情况

针对李某的情况,成立了以司法所、村委会、心理咨询师等有关人员组成的社区矫正小组,制定了以心理辅导、教育感化、帮困扶助为主的矫正方案,并开展工作。通过及时了解李某在思想、生活、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帮助其克服心理上的障碍和生活上的困难,树立乐观向上的心态。同时,通过教育让李某认识到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给他人、家庭、社会带来的危害性,促其真心悔过。李某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既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又体会到社区矫正工作者对她的真心关怀与帮助。

(五)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帮扶情况


针对李某探视权问题,司法所组织律师、前夫所在村村委会代表同李某前夫进行相关法律解读,沟通调解,最终达成了和解,维护了其探视孩子的合法权益。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帮扶取得的效果】

通过帮扶,李某思想稳定、乐观向上,增强了社会适应能力。有了较为稳定的工作,经济状况明显改善,开始偿还债务,对未来生活充满了期望。

【小结(或反思)】

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找准症结,对症下药是关键。本案中,李某在社区矫正期主要面临两个关键问题:一是巨额民事赔偿后的生活困难问题;二是探视孩子权益问题。这两个问题的存在,使其产生厌世念头。入矫初期,司法所工作人员针对这两个问题,及时进行心理干预,有计划实施教育帮扶,安排参加相关技能培训,给予临时救助,维护探视孩子的合法权益,让其重新燃起生活希望,有效地促进了李某安心接受社区矫正,为其顺利回归社会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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