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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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SJKB1528893682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案例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案例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刘某,男,1970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2015年4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曹妃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2016年4月23日止。2015年4月24日,刘某到唐山市曹妃甸区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2012年,刘某离异后与父母及两个女儿一起生活。刘某父亲有三间老宅,为震后所建,现已出现大面积裂缝,濒临坍塌,其双胞胎女儿随爷爷奶奶借住在刘某弟弟家中,刘某借住大伯家。2014年刘某母亲患乳腺癌,术后一直吃药维持,并患有多种疾病,一个月药费大概要花费五六百元。刘某为四级伤残,已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经诊断若手术需花费几十万元,刘某无力承担巨额手术费,靠长期服用止痛药缓解病痛。一家五口仅靠刘某父亲微薄的退休金维持生活。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对其开展的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的情况十分重视,刘某报到伊始,司法做根据刘某的实际情况确定了专门的矫正小组,由所长担任组长,组员由刘某所在村村委会成员、亲属组成。同时在对刘某被判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表现和生活环境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制定了具体监管矫正方案。根据刘某患有残疾行动不便的实际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主动上门走访,为其详细讲解有关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希望其珍惜来之不易的机会,自觉服从教育管理,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确保不再发生违法犯罪。同时,积极帮助刘某树立信心,化解不良情绪,促使其完全融入社会。
(二)司法所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特点,积极开展帮扶活动
鉴于刘某生活困难的情况,司法所向唐山市爱心直通车、曹妃甸区团委等相关部门积极反映情况,曹妃甸区团委携星海名都集团爱心人士对刘某家庭进行了走访慰问,给孩子送去了米、面、油生活用品和爱心基金。同时,该司法所多次协调民政部门及村委会,最终将刘某老宅成功纳入2016年危房改造项目。此外,在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委会干部及乡镇领导的努力下,2016年刘某长女纳入低保范围。
(三)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的帮扶情况
该司法所除协调相关部门、村委会开展帮扶活动之外,还积极利用社会力量对刘某进行帮扶。司法所将刘某的实际情况反映给曹妃甸区慈善基金,该慈善基金高度重视社区矫正工作,派出专人赴刘某所在村实地了解其基本情况。在认定刘某符合帮扶条件的基础上,慈善基金负责人明确表示将刘某列入帮扶对象,相关帮扶基金随即落实到位,大大缓解了刘某的经济压力。刘某表示,一定不忘社会人士的慷慨相助,自己一定会严格守法,认真改造,做对社会有贡献的人。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帮扶取得的效果】
通过有效帮扶,一度自暴自弃的刘某目前心理稳定、积极乐观,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比较信任,多次主动推心置腹地与工作人员进行交流沟通,自觉服从监督管理,教育帮扶收到良好效果。在刘某社区矫正期满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方奔走,数次为其提供就业信息。目前,刘某现已参加临时性工作,生活日渐稳定。
【小结(或反思)】
在该案中,社区服刑人员刘某入矫时,饱受病痛折磨通过吸食毒品来减轻病痛,对社会充满不满及厌世情绪,敏感、易冲动,具有一定的反社会心理。同时,受家庭条件、文化素质、生活环境、个人阅历等因素的限制,分辨是非、抵制诱惑的能力相对较差,工作人员加强人文关怀,积极对其进行适应性帮扶,在与其沟通交流中,特别注意细节,尊重其情感,对他的进步和优点及时肯定和表扬。此外,司法所工作人员积极帮他树立信心,乐观处世。当曹妃甸区团委、所在社区、爱心企业、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刘某一家进行慰问时,刘某热泪盈眶地表示:“真心感谢政府、社会、司法所还有爱心人士的帮助,我今后会努力改造,为我女儿树立个好榜样”。
为此,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我们工作人员一定要把握:对确实困难的社区服刑人员,一定要以解困为突破口,一定要真心实意为其解决困难。做到这一点,就为整个监管教育矫治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