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社区矫正工作

对社区服刑人员范某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

  • 案例时间:2018-12-06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CSJKB1528770586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案例

对社区服刑人员范某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

分享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范某,男,1990年4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四川省自贡市荣县。2016年5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2017年11月29日止。2016年6月3日,范某到荣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范某,初中文凭,成年后随父母到江浙一带打工,2015年结婚后与妻子回到四川省荣县定居,其父母仍在浙江务工。范某平日以务农及蔬果运输为业,家庭经济收入一般。此次犯交通肇事罪附带的民事赔偿责任让范某背负了十多万元的债务,加上妻子刚生完小孩,工作和家庭的双重压力一度使范某产生了很大的精神负担,感到生活没有希望,情绪非常低落,有自暴自弃的倾向。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情况】

(一)开展职业培训情况

范某本身的文化水平较低,驾驶证吊销后无法再从事运输行业,仅靠务农收入很难还清债务,长期的债务及生活压力容易使其看不到生活的希望而思想偏激,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甚至重新犯罪。于是司法所积极与劳动就业部门联系,对范某开展职业技术培训,鼓励范某学习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为其再就业创造有利条件,并会同劳动就业部门向他提供就业信息,指导其就业。

(二)开展就业指导帮助情况

司法所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范某虽然文化素质不高,但人年轻有拼劲,又有在养兔场工作的经历,范某家庭地理位置也适合发展养殖和种植业,因此司法所建议范某发展种兔养殖与核桃种植。

(三)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帮扶情况

矫正小组在协助司法所对范某依法矫正的同时,积极引导范某学习有关养殖、种植的法规政策和业务技能,确立生活工作目标,让其相信,只要好好工作,偿还债务并非遥不可期。在范某申报农村养兔专业合作社的过程中,为了让范某的养兔场能够尽快建立起来,矫正小组工作人员数十次奔走协调在农业、畜牧、环保等相关部门。范某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既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也体会到社区矫正工作者对他的关怀和帮助。范某表示,自己一定会好好经营养兔场,同时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

(四)社会力量参与帮扶情况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大力支持社会特殊人群自主创业,范某在农村信用社办理了小额农业贷款5000元,使其有了购买种兔与树苗的启动资金。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帮扶取得的效果】

经过多方面的共同努力,范某的养兔场通过了专业合作社申报,已经成功建立起来了,核桃种植初具规模,范某的心态也积极起来了,生活的信心也逐渐树立起来了。通过指导范某创业,对其进行帮扶,范某目前心理稳定、乐观向上,服从监督管理,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非常信任,能主动推心置腹地与工作人员交流沟通,十分配合工作。范某表示,自己绝不会再做违法的事,一定好好工作,争取早日还清债务,对自己和家庭负责。

【小结(或反思)】

这名社区服刑人员入矫时人年轻,心智不够成熟,个人、家庭刚经历重大变故,同时受家庭条件、文化素质、生活环境、个人阅历等因素的影响,容易产生自我否定情绪,最终失去生活方向甚至可能走极端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加强人文关怀,积极对其进行适应性帮扶,特别注重帮扶的实效性,对他的工作与生活及时关心和帮助。在矫正和教育之外,不忘帮助他树立信心,积极面对。同时结合服刑人员自身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帮扶措施,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帮助服刑人员创业,化解其悲观心理,使其顺利度过矫正期,回归社会。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