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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案例

  • 案例时间:2018-10-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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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LJSJKB1528632031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案例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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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李某,男,1978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2014年12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刑期自2014年12月28日起至2015年9月16日止(羁押抵刑3个月12日)并处罚金1万元。2014年12月30日,李某到龙沙区司法局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李某于2010年离异,无子女,被判刑前在河北省鹿泉市打工,无固定住所。案发后,回到户籍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接受社区矫正,除有一个哥哥外,无其他亲人。由于其经常在外打工,在齐齐哈尔市也没有其他朋友。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针对其实际需要,依法依政策对其开展职业培训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走访发现,李某在职业高中就读时重点学习了电焊专业,但是由于多年没有实际操作,只能简单的进行一些操作。结合李某的实际情况,区司法局多次协调社区及劳动就业等部门,安排其参加电焊技术职业培训。通过一个月的理论和实际操作,李某的技术水平有了很大提升,得到培训处工作人员的认可,并为其发放了培训结业证书,为其实现顺利就业打下了良好基础。

(二)对其开展就业指导帮助情况

职业技术培训结束后,区司法局为李某提供了几家焊接用人单位,供李某挑选。李某非常珍惜来之不易的工作,工作中不断加强业务和法律知识的学习,不仅在业务理论水平上有了很大的提升,法律知识也得到了加强。一个月后,李某顺利通过考核,正式成为了一名合格的工作人员,公司不但为其每月发放2800元的工资,还为他办理了两险一金。

(三)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对生活确有困难的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临时救助等情况

在实现就业之前,李某虽然不符合低保条件,但其没有任何生活来源,只能靠哥哥资助。龙沙区司法局根据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制定印发的《关于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刑满释放人员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规定,通过各方协调,为李某办理了6个月的临时性救助,每月按时发放救助金600元。

(四)矫正小组成员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帮扶情况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司法所建立了以社区居委会主任、管片社工、其家庭成员、志愿者以及司法所工作人员为主要组成人员的矫正小组,明确了矫正小组的工作职责,并与矫正小组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的落实。同时,矫正小组成员还经常性对李某进行思想教育,鼓励李某认真工作,要珍惜来之不易的机会。

(五) 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帮扶情况

在李某实现就业之前,其所在社区为其办理了就业失业登记证;区劳动就业部门为其提供了免费技术培训;区民政部门为其办理了临时性救助。

(六)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其他帮扶情况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矫正小组成员认真履行自身职责和义务,经常到其家中看望,了解李某的生活情况和存在的困难,鼓励其树立生活信心,珍惜难得的工作,同时要求其用爱回报社会、回报身边的人。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帮扶取得的效果】

通过教育和帮扶,李某对法律的公平正义、人生价值都有了新的理解,深深认识到自己当初的无知和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表示一定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努力学习工作,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回报社会,用自己的成绩为社会贡献力量。

【小结(或反思)】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的同时,要注重各种教育和帮困扶助,借助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帮助解决社区服刑人员的实际困难,使其感觉到社会的温暖,从而早日回归社会。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在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要利用各种途径,掌握他们的生活、工作等情况,一旦发现其遇见困难,要及时制定方案,帮助解决。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要协调各有关部门为其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对年轻有劳动能力且有技术特长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要帮助其再就业,只有这样才能促使其融入社会,奉献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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