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兵团焉耆垦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努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案例
- 案例时间:2018-10-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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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JKB1528626920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案例
新疆兵团焉耆垦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努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案例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努某,男,1970年7月出生,户籍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莎车县,居住地为新疆第二师二二三团。2016年8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新疆焉耆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19年11月9日止。2016年11月10日,努某到新疆焉耆垦区司法局报到,由二二三团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努某没有上过学,早年离开家乡外出打工,与家乡及亲人失去了联系,社会交往能力较差,不懂国语,不懂国家法律法规知识,与汉族同志基本无法交流,没有一技之长,没有结婚成家,始终是一个人生活,始终没有感受过家和亲情的温暖。努某在此次犯罪过程中,没有犯罪故意,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从而触犯法律导致被判刑。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针对其实际需要,依法依政策对其开展职业培训情况
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努某后,鉴于他在二二三团没有亲戚朋友,无任何技术,生存能力很弱,没有法律知识,容易被人利用这一现实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积极主动与团场相关单位联系,对其开展职业技术培训,帮助其努力学习文化知识、国语和劳动技能,为他顺利就业创造了有利条件,以防止其闲散在社会上,重新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开展就业指导帮助情况
努某由于平时很少与人接触,社会交往能力很差,性格内向,不善言辞且学习接受能力较慢,在从业领域和薪资待遇上具有一定局限性,若长期无业无收入容易造成其重新犯罪或被人利用。针对此种情况,司法所为他联系了一个为少数民族同志看管果园的工作。目前,努某表现良好,思想比较稳定。
(三)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帮扶情况
针对努某的特殊情况,司法所成立了专门的以少数民族同志为主的社区矫正小组,以便于沟通交流。并为其制定了以教育、感化、挽救为主的矫正方案并开展工作,宽严并济,使努某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既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也体会到社区矫正工作者对他的关怀和帮助。
矫正小组成员通过耐心的思想谈话、真心的关怀疏导及时了解努某的生活、思想情况,协助司法所帮助努某克服矫正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引导其健康向上的生活。同时增强其法制观念,帮助他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使他明白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给他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懂得社区矫正不等于无罪,要从内心深处洗涤不健康的思想污垢,真正知罪悔过,珍惜来之不易的社区矫正机会。
在对其进行法律知识教育的同时,矫正小组成员引导努某增强自我控制能力,学会在比较复杂的社会生活中做出正确选择,了解违法与犯罪的区别和联系,知道不良心理和行为可能发展为违法犯罪,增强自我防范意识,自觉抵制不良思想和行为的影响。为了丰富努某的业余生活,矫正小组成员还为其购买了收音机,通过督促其收听广播节目,使其了解相关新闻信息,不与社会脱节。
(四)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帮扶情况
通过社会组织、慈善部门等多种渠道,适当对努某进行经济帮助,组织其果园承包户所在单位干部为其捐助了部分衣物和简单的生活用品,在经济帮助的同时考虑到其性格特点,注意维护其自尊,引导其力所能及地帮助他人,培养其懂得感恩,回报社会。
(五)根据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其他帮扶情况
司法所邀请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证的社会工作者对其开展谈话和心理矫治,保证矫正质量,扭转其错位扭曲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克服其自卑、自弃等不良心理。司法所工作人员与团派出所积极协调,对其进行了询问和信息采集,准备给努某在团里落户,方便其今后的工作生活,使其成为一个有身份、有尊严的人。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帮扶取得的效果】
通过近一年的帮扶,社区服刑人员努某目前心理状况稳定、生活态度积极乐观,工作积极性较高,雇主对于努某的工作比较满意,社区矫正效果明显。同时,努某在平时能够服从监督管理,对社区矫正工作管理人员比较信任,能够配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小结(或反思)】
社区服刑人员努某与社会接触少,社会生存能力弱,不善于同其他人交流沟通。分辨是非、抵制诱惑的能力相对较差,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加强法制教育的同时,不忘给予人文关怀,积极对其进行适应性帮扶,帮助解决就业等问题,增强其社会适应能力。在日常管理教育中,特别注意细节和工作方法,充分考虑到努某的情绪变化,尊重其情感和民族习惯,帮助他树立信心,乐观处世,从而使之认真接受社区矫正,为其顺利回归社会打下了良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