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黄南州尖扎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羊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案例
- 案例时间:2018-10-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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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QHSJKB1528624277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案例
青海省黄南州尖扎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羊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案例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羊某,男,1953年6月出生,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均为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尖扎县,小学文化程度。因犯故意伤害罪经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1989年4月19日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9年6月20日刑事裁定书核准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1989年7月7日送青海省化隆监狱服刑改造,月1993年并入青海省西宁监狱服刑改造,1991年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3年6月29日因羊某患脑梗塞伴脑软化,伴左侧上、下肢瘫痪,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刑能力,经青海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保外就医。由于病情严重,需继续进行治疗,经青海省监狱管理局批准继续保外就医至今。罪犯羊某在保外就医期间,无脱管现象,无违法乱纪行为,做到了遵纪守法,鉴于羊某服刑超过22年,年老病重,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家庭稳定,有接收能力,监狱决定对该犯提请予以假释。2014年1月9日,羊某到尖扎县司法局报到,由措周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羊某的大儿子于2017年3月因病去世,为治好儿子的病已欠下十几万的债,如今和老伴相依为命,日子是捉襟见肘。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情况】
(一)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本人实际,协调落实社会救济情况
由于羊某家生活条件的困难,再加上自己无劳动能力,措周司法所及时进行了走访,司法局矫正中心积极协调民政部门给予了物质上的救济,矫正小组成员开通爱心通道,呼吁社会各界人士进行捐助。
(二)矫正小组成员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帮扶情况
到羊某家进行走访时,可见羊某和妻子因大儿子的去世精神上的空虚和对生活上的无奈,一路迎来的都是羊某的哭泣,看看现在支离破碎的家庭,矫正小组的成员们也心里酸楚楚的。和羊某聊天的过程中得知,大儿子的去世和十几万的外账对这个原本贫困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也深知自己当初的所作所为给这个的家庭带来的伤害,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能弥补过失,但是自己却身患重病,不能劳动,没说几句便泣不成声。工作人员听了之后感触很大,无论是从自身的工作责任,还是处于同情心,工作人员拉着羊某的手,用坚定的眼神和恳切的语言鼓励他,安慰他,作为帮教人我们一定会帮助他解决困难,希望他自己能按时治疗,早日康复,走出困境。走访过后,工作人员将羊某列为重点帮扶对象,并购买了面粉、棉被、米、油等生活必需品进行了扶助。
在帮助羊某解决生活困难的同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又认真分析了羊某的性格、生活经历、认为其犯罪的主要原因是法律意识不高,本人自律不严,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但在犯罪后能及时悔悟,认罪服法。从本质上来说,羊某还是积极向上的,所以对其矫正应当主要从思想方面入手,结合个人实际情况,司法所制定矫正方案:一是要求才某每月上交思想汇报,并定期对其进行走访,了解掌握其表现情况,督促其遵纪守法、遵守社区矫正规定,并对其在生活中遇到的难题,及时予以帮助解决。二是由家庭、亲人组成帮教小组,借助亲情的力量加强帮教效果。三是关注才某的心理动态,做好其思想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疏导,使其摆正心态、树立积极向上的信心。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帮扶取得的效果】
经过四年的矫正,羊某从思想上有了很大的转变,在自己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下,基本能做到每月在亲人的搀扶帮助下,按时到司法所进行思想汇报,能积极学习法律法规,安心接受社区矫正,平时能和家人和睦相处,也能和乡邻处好人际关系。并表示自己在以后的矫正期间一定继续认真接受社区矫正,努力适应社会,不辜负家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对他的期望。
【小结(或反思)】
羊某已年过六旬,因身患重病已无劳动能力,导致生活贫困,又加上儿子的去世,在精神和物质上都受到了严重的打击。在对其实行社区矫正的过程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及时了解情况、认真排查问题所在、克服困难、制定矫正方案,较好地完成了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帮困解难等各项工作,同时,促进了社区矫正人员的转变,取得了明显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