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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吴忠市同心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周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案例

  • 案例时间:2018-10-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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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NXSJKB1528617722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案例

宁夏吴忠市同心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周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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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周某,男,1975年1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宁夏吴忠市同心县。2015年6月,因犯诈骗罪被同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2020年7月13日止。2015年7月14日,周某到同心县司法局报到,由河西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周某现与其妻马某、其子周某某在一起共同生活。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针对其实际需要,依法依政策对其开展职业培训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周某后,鉴于周某系半文盲文化程度,其又有希望通过学习实用技术改善生活质量的需求和想法,司法所便积极与劳动就业部门进行沟通联系,争取到了参加毛毯制作职业技术培训的机会。在司法所的积极协调和劳动就业部门的大力帮助下,周某通过刻苦学习,掌握了一技之长,为顺利就业创造了有利条件。司法所随后多方协调,在同心县工业孵化园区,为周某联系到了一个工作岗位,保障了经济收入,有效预防了周某因无业闲散重新走向违法犯罪道路的可能性。

(二)对其开展就业指导帮助情况

周某在矫正过程中已到不惑之年,因不具备相应的从业知识和社会工作技能,在从业领域和薪资待遇上具有一定局限性,如长期无业则有导致周某重新犯罪的可能。司法所会同劳动就业部门与同心县工业孵化园区向周某提供了就业信息,并帮助其在同心县工业孵化园区毛毯加工厂找到工作。工厂为周某提供食宿,解决了周某的生活问题,为周某重新融入社会创造了良好条件。同时,河西司法所同用人单位保持密切联系,随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周某的思想动态、工作情况,发现有异常情形,第一时间进行谈话,预防其重新违法犯罪。

(三)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自身情况,协调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情况

考虑到周某一家三口人,均未接受过基础教育,且家庭种植农田较少,一家三口人挤在一间已修建多年不到五十平方米的老土坯房内,生活实属困难。社区服刑人员周某又是曾因五十元钱与他人产生经济矛盾纠纷,进而发生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种种情况表明周某的犯罪致因在于生活极度贫困。为了帮助周某解决生活实际困难,司法所与民政部门共同努力,最终为其办理了最低生活保障,解决了周某的燃眉之急,为周某以后重新回归社会奠定了基石,也给周某带来了生活希望。

(四)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对生活确有困难的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临时救助等情况

鉴于周某生活困难,司法所协调民政部门为周某申请了1500元的临时救助,同时民政部门还为其提供了一些日常生活所需要的米面油等用品,帮助周某渡过了短期内生活难关。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帮扶情况

针对周某的特殊情况,成立了专门的社区矫正小组,制定了以教育、感化、挽救为目标的矫正方案。每每发现周某有异常思想动态时,矫正小组都会在第一时间教育说服,由此,周某既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也体会到社区矫正工作者对他无微不至的关怀和帮助。

通过矫正小组无微不至地教育帮扶,周某终于明白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给他人、家庭乃至社会造成的危害,也切实知晓了社区矫正的重要意义,从内心深处真正知罪悔罪、认罪服法,同时也明白自己曾经的所作所为给他人造成的伤害和痛苦,因而在之后接受矫正中表现出了巨大的进步。

(六)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服刑人员帮扶情况

通过社会组织、慈善救助等多种渠道,适当对其家庭进行经济救助。与此同时,引导周某做一些力所能及地帮助他人的事,培养其懂得感恩,回报社会的健康心态。

(七)根据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其他帮扶情况

邀请了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证的社会工作者对其开展谈话和心理矫治及教育,保证矫正质量,校正其错误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克服其自暴自弃、厌世等不良心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帮扶取得的效果】

通过帮扶,周某目前心理稳定、乐观向上,服从监督管理。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十分信任,能主动推心置腹与工作人员沟通交流,十分配合社区矫正教育、公益劳动等工作及活动。目前,周某已经在同心县工业孵化园区毛毯加工厂工作两年有余,两年多来,周某任劳任怨、勤勤恳恳工作,截至目前,司法所未接到同心县工业孵化园区毛毯厂任何负面反映,工厂的相关负责人也十分肯定周某的工作能力,评价其工作踏实、务实、肯干、能干。周某每月均能按时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河西镇敬老院公益劳动,打扫敬老院环境卫生,帮助孤寡老人解决一些实际问题。自参加毛毯加工工作后,周某生活不但积极且有规律,每天两点一线,准时上班、下班,进场工作,回家休息,司法所的矫正工作也得到了周某家属的高度认可和得力支持。

【小结(或反思)】

此社区服刑人员入矫时已近不惑之年,心理敏感、易冲动,对社会没有认同感,没有归属感、心理安全感较差,具有较强的逆反心理。同时受家庭条件、文化素质、生活环境、个人阅历等因素影响和制约,分辨是非、抵制诱惑的能力相对较差。针对此情况,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除了对周某加强人文关怀与实际生活照顾之余,更多地施以积极地适应性帮扶,对他的每一个进步和优点都及时地给予正面肯定和表扬。在矫正和教育之外,全力帮助其树立对未来生活的信心,化解叛逆心理,这是促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进而回报社会的重要工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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