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案例
- 案例时间:2018-10-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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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NMGSJKB1528618339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案例
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案例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刘某某,男,1983年4月26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2016年10月,刘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服刑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刘某某因患有慢性粒细胞白血病,通辽监狱提请对其暂于监外执行,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经审核后批准其于2017年7月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2017年7月5日,通辽监狱将罪犯刘某某和有关文书材料移交科左中旗司法局。2017年7月6日刘某某到科左中旗司法局报到,由协代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刘某某未婚,其母亲去世多年,其父亲为农民,文盲,住科左中旗。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情况】
司法所在与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初次接触后,了解到他因故意伤害他人而犯罪,现因患有慢性粒细胞白血病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生活压力大,思想负担重,故司法所坚持以人为本,在严格落实对刘某某的教育监管措施的同时,积极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的社会适应性帮扶工作,帮助他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为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安心改造并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一)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本人实际,协调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上门走访,了解到刘某某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刘某某的父亲之前长期在外务工,因年纪大无法继续务工挣钱,为了生计就将老家的土房出售给他人,导致无固定住处。嘎查(村)领导得知情况后让其父看护村部,刘某某也跟父亲暂时居住在村部。
刘某某患有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其父亲已经67岁,体弱多病没有能力为其治病和维持生活。刘某某情绪低落,不主动与人交往,思想负担重,有自卑心理。司法所了解到刘某某的父亲看护村部一年的收入只有5000元,故协调苏木(乡镇)民政办为其落实了最低生活保障。
(二)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对生活确有困难的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临时救助等情况
司法所向苏木(乡镇)党委、政府领导反映刘某某的实际情况,苏木政府为其提供了米、面各一袋。司法所又与刘某某的居住地村委会沟通,村委会为刘某某父子二人提供了住处,让他们有了自己的家,解决了一直困扰他们的住房问题,村委会还把刘某某一家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用上级拨付的扶贫资金为刘某某家购买了2头母牛发展生产。
(三)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帮扶情况
由司法所所长、社区矫正工作者、片警、村干部、志愿者、服刑人员家属组成社区矫正小组,矫正小组成员定制了帮扶计划,对刘某某进行不定时走访。矫正小组通过与刘某某耐心的谈话、真心的关怀疏导,及时了解他的生活、思想变化,帮助其克服矫正过程中遇到的生活困难,引导其健康向上的生活,激发了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参与社会活动的热情,形成了“思想有人引、心理有人导、困难有人帮”的社会帮扶良好格局。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帮扶取得的效果】
司法所将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生活非常艰苦的情况向苏木(乡镇)领导汇报,协调嘎查(村)领导和苏木民政办为刘某某解决了吃住的难题,并通过落实低保和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保证其稳定的生活来源。通过司法所的帮扶使刘某某感受到了政府和社会的关怀,增强了社会归属感,促进了思想转化,刘某某能认真遵守日常管理规定的要求,按时汇报和报告,从最初的敬畏和说话小心谨慎,到目前能够信任司法所工作人员,能主动推心置腹地谈起他的一些经验和感受,积极乐观面对生活,重新燃起了熄灭的希望,学会了关心家人,增强了责任意识,有了重新回归社会的信心。
【小结(或反思)】
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社会适应性帮扶是社区矫正以人为本、人道主义精神的重要体现。社区服刑人员是罪犯,需要为其所犯的罪错接受必要的惩罚。同时,社区服刑人员也是需要给予特殊关爱的对象,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困扶助,可以促使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确保社区矫正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