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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暂予监外执行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被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8-10-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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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DSJKB1528613345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案例

被暂予监外执行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被收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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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男,1960年2月7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潍坊市A区。2010年4月,因故意伤害罪被A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其父母均已高龄,其妻已于多年前与其离异,其子申请为刘某某治疗糖尿病及并发症(下肢溃烂),2013年7月,由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13年7月12日至2014年7月11日。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刘某某于2013年7月23日起在A区司法局城关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刘某某本人性格温和,但嗜酒严重,在监狱服刑期间被禁止饮酒,因此身体情况良好,主要身体问题是糖尿病导致的下肢溃烂难以愈合。其父母年事已高,现居住在某小区,其子刘某自强自立,自己开了一家理发店,与其妻租住在另一小区,刘某某与其子居住在一起。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情况】

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刘某某屡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不按时进行电话汇报,以手中无钱为由拒不提供体检报告,手机停机,难以联系。区司法局和司法所根据刘某某犯罪性质及日常表现,在多次找其本人进行教育劝诫的基础上,还不定期通过家属、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了解其思想、活动动态,对其进行有效监管,但收效甚微。司法所多次联系其家属,其子反映刘某某有酗酒闹事的恶习,导致家庭矛盾突出,经司法所及居委会调解后收效甚微。2014年2月底,刘某某手机出现停机现象,电话联系其子,得知刘某某已搬离其子的家,到了某小区其父家居住。

2014年3月13日区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联合司法所对刘某某矫正期间违反矫正规定的事情进行了教育批评,并对刘某某和其子的家庭矛盾进行调解,根据其居住地点变更的情况,司法所对其提出严肃的批评,并责令其提供新的居住地点的证明材料,办理迁居变更司法所管理手续,经过说服教育,其子表示会回家协商解决,但收效甚微,且其最终未能提交相关证明,无法办理变更手续。因刘某某酗酒闹事现象严重,其子多次到司法所和区社区矫正办反映情况,表示已无法为刘某某提供担保,不具备保证人的条件。4月16日,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和司法所到刘某某之父家中了解情况,发现此时刘某某已经形容消瘦,满身酒味。因此经研究决定对刘某某做出提请收监处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帮扶取得的效果】

区司法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于2014年4月18日向决定机关山东省监狱管理局提出收监执行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山东省监狱管理局收到收监建议材料后,认为刘某某已符合收监情形,于2014年4月23日对刘某某作出收监执行决定。我局于2014年4月30日收到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决定书后立即联系山东省潍北监狱联合将刘某某收监执行。

【小结(或反思)】

刘某某上有父母,下有儿子,其子需要有父亲的疼爱,其父母也需要刘某某赡养照顾,有了刘某某的存在,这才是一个完整幸福的家。但是刘某某不能克服酒瘾,导致家庭矛盾日益严重,经多次调解未果,多次说服无效,最终只能被收监执行,其行为是对自己不负责任,也是对亲人不负责任,必须通过监禁刑对其进行法律的制裁,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也警示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充分认识社区矫正是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提高他们遵纪守法的思想觉悟,自觉规范自己的日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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