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适应性帮扶案例
- 案例时间:2018-10-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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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QHSJKB1528607041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案例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适应性帮扶案例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赵某,男,1959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青海省西宁市A县某乡。2015年2月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A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31日被A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A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8月25日起至2017年8月24日止。2016年8月25日,赵某到A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针对其实际需要,依法依政策对其开展职业培训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赵某后,鉴于他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清周围环境声或言语声,以至影响日常生活,通过谈话了解到其家庭经济情况困难,没有主要的经济收入,于是县司法局与司法所积极与乡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沟通联系,为其办理了残疾证,使其享受到了残疾人保障金,减轻了其家庭经济负担。
(二)对其开展就业指导帮助情况
赵某在矫正过程中主要靠养殖业、种庄稼维持家中生计,因个人残疾、妻子常年有病和不具备相应的养殖能力,在对牲畜的规模养殖培育方面具有一定局限性。司法所组织赵某参加了乡政府主办的养殖技术培训班,让赵某和其妻子都来参加培训,通过专业老师的讲解与现场指导,赵某表示他的养殖能力得到了一定的提升,也使他对此提起了很大的兴趣,以后若有此类的培训班,他表示一定会积极的参加,同时,他也非常感谢司法所给他这样的培训机会。
(三)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本人实际,协调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情况
司法所考虑到赵某双耳失聪,因此受限,无法外出打工挣钱,故而家中经济条件不好,难以维持生计。司法所与县司法局联合赵某的社区矫正小组,积极联系民政等相关部门帮他办理了残疾证,在一定程度上为其提供了方便。
(四)矫正小组成员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帮扶情况
首先,针对赵某身体的特殊情况,司法所成立了专门的社区矫正小组,制定了以教育、感化、挽救以及对残疾人保护为主的矫正方案,并据此开展工作。在矫正过程中严肃性与人性化相结合,宽严并济,使赵某在社区矫正过程的中既能够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纪律,也体会到了社区矫正工作者对他的关怀和帮助,从各个方面对他进行教育与帮扶。
其次,司法所通过一次又一次与他耐心的谈话、真诚的关怀,及时的了解其的生活、思想动态变化,协助社区矫正小组帮助其克服矫正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引导其健康向上的生活。同时增强其法制观念,帮助其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使其明白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给他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懂得社区矫正不等于无罪,要从内心深处洗涤不健康的思想污垢,真正知罪悔过,珍惜来之不易的社区矫正机会。
通过对残疾人生活保障,适当对其家庭进行经济帮助,在经济救助的同时考虑到其身心不成熟、敏感的性格,注意维护其自尊,引导其力所能及地帮助他人,培养其懂得感恩,回报社会。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帮扶取得的效果】
通过多方面的帮扶,赵某在矫正期间心理稳定健康、乐观向上面对生活,服从司法所的日常监督管理。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非常信任,能主动推心置腹地与工作人员交流沟通,谈论他近来生活中遇到的事情,有什么问题也第一时间想到司法所,来向司法所工作人员咨询。社区服刑人员对工作人员的信任,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矫正工作的开展,手机app每日签到、指纹报到等监管措施也更加容易实施。
【小结(或反思)】
这名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的这段日子里,能够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制度,并且经过多次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谈话以及本人对国家法律的理解,使其认识到所犯的罪行给别人带来的危害,在矫正之初,这名社区服刑人员对自己的前途十分悲观,精神负担重,心理落差大,自己觉得低人一等,平时闭门在家,不和外界接触,对生活失去了信心,沉默寡言,不愿与家人及亲朋好友交流,心态很消极。司法所及时的与其促膝谈心,用典型案例教育等方法,鼓励他重建自己信心,积极乐观的生活。 在社区矫正期间,司法所工作人员经常教育他,要做一个对国家、对社会有用的人,不管他有什么样的困难,司法所都尽可能帮助他解决。在接受帮助的同时,让他积极改造,做一个有利于社会的合法的公民,才不辜负政府、社区矫正工作者和家人对他的关心和帮助,使之顺利度过矫正期,按时解矫回归社会。对赵某真诚的帮助让司法所工作人员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对社区服刑人员只有彼此消除偏见,真诚相待,以平等的视角与其交流,才能使社区服刑人员慢慢建立起对执法机关的信任,更重要的是能够使他们重建对生活的信心,以诚实的劳动收获珍贵的果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