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谢某某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9-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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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FJSJKB1528524117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案例
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谢某某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案例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谢某某,男,1960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福建省古田县。2015年4月13日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古田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2017年12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谢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6月29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2015年9月9日谢某某因患严重疾病被古田县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一年。2015年9月17日,谢某某因长期卧病在床,指定司法所工作人员前往谢某某家中办理入矫手续并负责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工作。2016年与2017年因疾病仍未治愈,先后两次被古田县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谢某某入矫时其女即将初中毕业,升入高中,案发前学习成绩较好,但谢某某发生服刑后,学习成绩一落千丈,且家庭为本案背负十余万的债务,造成谢某某情绪消极,有轻生的倾向。谢某某妻子为了便于照顾,防止谢某某发生意外,失业在家,家庭经济陷入困境。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谢某某后,针对其实际需要,依法依政策对其落实临时救助措施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谢某某后,通过走访和谈话了解到,谢某某对判决结果不服,对司法所工作人员有抵触情绪。考虑到谢某某家庭贫困,司法所的充分发挥帮扶职能,联合村居帮助谢某某缓解经济压力。2015年春节,司法所向县司法局申请1000元的困难补助,司法所工作人员捐款为其送去节日的慰问品,户籍地村委会给予了临时救助。经过多次救助帮扶,谢某某终于敞开心扉,没有了之前的抵触情绪,慢慢接受了社区矫正。
(二)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本人家庭实际,协调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情况
经鹤塘司法所多方协调努力,谢某某妻子和女儿办理了2016年最低生活保障,其女儿因解决了低保,高二学年的学费也得到了减免。2016年起社区服刑人员谢某某生活态度明显改观,心态也积极乐观,积极配合医生的治疗,病情也得到改善。
(三)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帮扶情况
矫正小组针对社区服刑人员谢某某的特殊情况,制定了以教育、感化、挽救、帮扶为主的矫正方案并开展工作。2016年下半年,谢某某与妻子搬至古田县城关居住,一方面方便谢某某的治疗就医,另一方面使得父女能一起生活,让谢某某感受到家庭的温暖,同时妻子也能打点零工,增加一些经济收入。谢某某在矫正过程中感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也体会到司法所工作人员对他的关怀和帮助。
矫正小组成员通过每次的走访,耐心的思想谈话,真心的关怀疏导及时了解他的生活、思想变化,协助司法所帮助其克服社区矫正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引导其过上健康向上的生活。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帮扶取得的效果】
通过帮扶,谢某某目前心态稳定,乐观向上,服从监管。对司法所工作人员非常信任,从开始的抵触情绪,到能主动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交流沟通,积极配合社区矫正监管工作,监护人(其妻子)也很感激司法所给予的帮助,并能主动汇报谢某某的病情及生活情况。
【小结(或反思)】
社区服刑人员入矫时,对法院判决不满,对社区矫正工作有抵触情绪,同时受家庭条件、文化素质、生活坏境、法律意识等个人因素的限制,其辨别是非能力相对不足。司法所工作人员首先加强人文关怀,在与其沟通交流中,尊重其情感,注重法律的宣传,加强人性化帮扶,使其能够正确认识自身问题,顺利度过矫正期并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