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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郑某某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5-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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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BJSJKB1528181373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案例

北京市东城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郑某某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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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郑某某,男,1998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东城区。2016年因犯盗窃、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2018年3月17日止。

郑某某是其父与第二任妻子所生,其父第一任妻子经常到郑某某家讨要生活费,并多次辱骂郑某某与其母亲,造成家庭关系紧张。郑某某的父亲在其矫正期内因突发脑淤血过世。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针对其实际需要,依法依政策对其开展职业培训情况

东城区阳光中途之家工作人员全程参与了街道司法所对郑某某的矫正接收仪式,对其学历技能、知识水平、择业意向以及家庭生活状况都有了大致了解。安排郑某某参加了阳光中途之家举办的就业技能指导为内容的分类集中教育,让其先掌握一些就业技能及就业政策知识,为今后的择业打下一定基础;同时也防止其闲散在社会上,重新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对其开展就业指导帮助情况

东城区阳光中途之家在综合考虑郑某某的情况后认为,虽然其已达到就业年龄,但并不具备就业相应的知识与技能,如果强行就业会导致其在从业领域和薪资待遇上有一定局限性,且无法找到长期稳定的工作岗位。为此,阳光中途之家会同街道司法所及其亲属做郑某某的思想工作,改变其认为“就业=很容易挣钱”的错误思想,并对其进行针对性的就业培训,适时向其提供适合其条件的就业信息。

(三)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本人实际,协调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情况

东城区阳光中途之家联系街道司法所,并由郑某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单位出面,积极协调民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低保。

(四)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对生活确有困难的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临时救助等情况

由于郑某某家庭经济情况困难,符合《东城区社区服刑人员临时救助申请办法》中的申请条件,阳光中途之家发挥临时救助职能,为其不定期申请500元的临时救助款,一定程度缓解郑某某的生活困难。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帮扶情况

东城区阳光中途之家发挥专业职能优势,对郑某某制订了较有针对性的帮扶教育工作方案,从感化教育以及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等方面出发,使郑某某既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也体会到矫正服务组织对他的关怀与帮助;发挥心理矫正工作特长,在征得郑某某本人的同意后,根据其性格特点及心理问题,从中途之家心理咨询师志愿者团队中选择了适合的咨询师为其进行心理咨询。阳光中途之家还定期与郑某某所属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沟通,根据其不断变化的心理状态调整的管理帮扶方案。

(六)根据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其他帮扶情况

定期组织郑某某参加东城区社区服刑人员集体性公益劳动,如种植、除草、施肥、采摘,使郑某某通过具体农作实践扩大视野、陶冶情操、磨练意志、增强体魄;通过集体劳动使其更加广泛的接触社会、转变观念,促进其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的建立,为郑某某的顺利回归社会打下良好基础。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帮扶取得的效果】

通过上述多种帮扶,郑某某目前的改变有:一是对街道司法所等矫正管理部门帮扶教育的态度有了很大转变,从刚开始的抗拒敷衍到后来主动配合司法所工作,遵守社区矫正有关规定。二是为人处事的方式方法有了显著的改善,郑某某能够坦然地面对复杂的家庭关系问题,从刚开始与其父第一任妻子针锋相对、进行报复,后经过在中途之家的心理疏导,懂得与对方心平气和地进行协商,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三是改变了好逸恶劳、急功近利的错误思想,以前郑某某认为工作挣钱是很容易的事情,在参加了中途之家开展的就业方面的技能培训后有了深切的感悟,从而放弃了不切实际的幻想,决定踏踏实实地学习、择业。除上述外,其父在郑某某矫正期内的突然去世,给郑某某心理造成了很大的打击,为此中途之家对郑某某进行了心理危机干预,防止其因为家庭重大变故导致心理出现问题,使郑某某能够以平稳的心态度过自己的矫正期。

【小结(或反思)】

社区服刑人员郑某某在其犯罪时以及部分矫正期内属未成年,心理尚未成熟,且生活条件、家庭关系、生活环境等因素对其影响十分明显。街道司法所对郑某某管理教育以及中途之家对他进行帮扶的过程中要多帮助其树立信心,对进步要给予足够的关注及鼓励,逐步帮助他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与帮扶应该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单靠司法行政部门一家之力很难完善,从本案例中司法局出面帮助郑某某联系学校未果一事中就可以深切感受到,只有政府出台相应的政策,完善好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再教育与就业等相关职能,才能从根源上预防他们走上重新违法犯罪的道路,使这些曾经误入歧途的未成年人真正、彻底地回归到社会大家庭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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