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睢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梁某某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5-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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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YSJKB1528165563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案例
河南省睢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梁某某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案例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梁某某,女,1972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河南省睢县。2015年10月,因犯侵犯著作权罪被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月18日起至2018年1月17日止。2016年1月27日,梁某某到睢县司法局报到,由睢县司法局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针对其实际需要,依法依政策对其开展教育矫正及帮助
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梁某某后,及时了解梁某某思想动态、家庭及生产、生活情况,根据其实际情况制定矫正方案。司法所了解到,因梁某某此次犯罪,其丈夫突发了心脏病,梁某某的精神受到严重打击,一家人的生活也受到了影响。另外娘家母亲年老多病也一直需要梁某某的照顾,梁某某的负担进一步加重。鉴于以上情况,司法所在对梁某某进行社区矫正时,更加注重对梁某某帮助和帮扶,尽可能的对其家庭生活提供帮助和引导,缓解梁某某的精神压力和生活压力。
(二)针对梁某某实际情况,对其提供就业帮助,指导就业
2016年底,梁某某的母亲去世,其丈夫刘某的心脏病治疗恢复良好,梁某某照顾家人的责任减轻,心里非常渴望有份职业能贴补家庭和修复心理创伤。通过一年来的社区服刑,梁某某也清楚的知道,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社区矫正有关规定,社区服刑人员不允许请假离开居住地外出打工,为此梁某某一直郁郁寡欢,思想情绪波动。睢县社区矫正中心和司法所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向梁某某提供和介绍了睢县投资发展的产业集聚区情况,该区入驻企业已达118家,产业集聚区工厂林立,每年都需要招收一定数量的工人进厂工作,有许多效益较好的工厂。梁某某了解后,喜出望外,感觉生活充满了希望,恳请司法所及社区矫正中心帮助其联系一个工厂,保证做到认真工作,积极劳动,做到工作和社区矫正两不误。
2017年2月,梁某某在睢县社区矫正中心和司法所的联系帮助下,如愿以偿,走进了某工厂,成了一名工人,每月工资4000至5000元。由于梁某某在厂里表现优秀,工作敬业,成效突出,厂里又给梁某某调换了更为重要的工作岗位,一直到2018年1月解除社区矫正,梁某某仍在某工厂工作。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帮扶取得的效果】
梁某某进厂务工后,司法所对梁某某监管和教育,根据其厂里的工作和作息时间,及时调整学习和社区服务的时间和内容,在司法所和工厂共同管理下,社区服刑人员梁某某家庭生活稳定、思想情绪稳定、日常行踪稳定。通过帮扶,梁某某乐观向上,服从监督管理,对社区矫正中心和司法所工作人员非常信任,能主动推心置腹地与工作人员交流沟通,十分配合工作。社区矫正中心和司法所工作人员送梁某某进厂报名时,梁某某眼含激动和感激的泪花。
【小结(或反思)】
在农业大县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社区矫正,要结合本地实际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农业地区的年轻人和农闲时期外出务工的较多,社区服刑人员一样有着外出打工的强烈欲望,思想常有波动,如不针对其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势必增加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难度,社区服刑人员的家庭生活也将受到影响,必然降低社区矫正质量。
司法行政机关在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教育的同时,要依靠当地的资源优势,积极探索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帮扶之路,有条件、有侧重点的做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社会适应性帮扶工作,引导、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困难,才能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