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关某依法依规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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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SJKB1526969253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案例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关某依法依规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关某,男,2000年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2016年1月22日凌晨5时,关某与其他几人因琐事在新乐市某胡同内殴打受害人李某,其中关某用膝盖击打李某面部,致使李某受伤,经鉴定:李某1B2B牙损伤露髓属轻伤二级,右眼睑创属轻微伤;2016年3月5日12时,在新乐市中山中学南边热电厂道口处,关某因上学期间的矛盾,持刀将李某扎伤。经鉴定:李某受外力作用,致肝破裂须手术治疗为重伤二级,鼻骨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为轻伤二级,左肘部及右手创均为轻微伤。
2017年11月2日,关某因故意伤害罪被新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1月14日起至2021年11月13日止。2017年11月21日,关某到新乐市司法局报到,由司法所具体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关某出生在农民家庭,父母以务农为生,其母亲多病,父亲患有股骨头坏死疾病,基本失去了劳动能力,家庭收入较少,家庭经济条件较差。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情况】
(一)成立矫正小组,协助司法所共同对其教育帮扶
针对关某的特殊情况,成立了由司法所、村委会及父母为成员的社区矫正小组。制定了以教育、感化、挽救为主,兼顾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的矫正方案。宽严并济开展矫正工作,以期关某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既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也体会到社区矫正工作者对他的关怀和帮助,从而做到管得住,矫得好,完成社区矫正工作者的使命。
矫正小组成员通过耐心的思想谈话、真诚的关怀疏导及时了解他的生活、思想变化,协助司法所帮助其克服矫正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引导其健康向上的生活;增强其法制观念,帮助他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使他明白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给他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懂得缓刑不等于无罪,社区服刑不等于自由,让洗涤其思想深处不健康的污垢,真正知罪悔过,珍惜来之不易的非监禁服刑机会;同时结合其年龄小,受约束少,受教育少的特点,要求其多读书,特别是名人传记等,从小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奋发向上的思想,通过自身的努力,创造自己美好的未来。
(二)针对关某实际需要,对其开展法律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接收关某后,鉴于他年龄未满18周岁,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关某的社区矫正工作严格按照“责其罪、帮其心、挽其人、促其进”的工作思路,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坚持集中教育与个人教育,心理矫治与行为矫治、社会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因人施教、以法教人、以德服人。针对其思想、心理、生理、行为等特点,深入扎实地开展思想、道德、法制、文化教育。根据关某的实际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与他进行了深入地谈话,了解到关某继续求学的意识不强,只想早日学一门技能,改善家里的经济条件,减轻父母的负担。于是司法所积极与劳动就业部门沟通联系,对其开展职业技术培训,帮助他学习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为他顺利就业创造有利条件,以防止其闲散在社会上,重新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对其开展就业指导帮助和生活困难救助
关某在矫正过程中已达到就业年龄,若关某长期无业容易造成其重新犯罪。因此,司法局工作人员会同劳动就业部门向关某提供就业信息,并指导其就业。经过司法局工作人员及多部门的沟通协调,在新乐市某超市为关某找到一份保安工作,关某十分珍惜这份工作。工作一段时间后,关某觉得工作时间较长,工作地点较远,不方便照顾父母,不得已辞职。之后,社区矫正科与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方面沟通协调,最终为关某在新乐市某某公司谋得一份工作。关某深知这份工作来之不易,在工作中态度积极,踏实肯干。司法所工作人员定期到该公司了解关某的现实表现情况,公司领导及同事均对关某表示认可。
由于关某的家庭生活困难,生活压力大,司法所与村委会沟通,给予其一定的资金帮助,并积极与民政部门沟通协调,为其父母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多渠道帮助关某解决家庭困难。
(四)对其开展心理矫治帮扶
关某属于未成年人犯罪,其心理压力大,家庭负担重,逆反心理强烈,如果不及时进行心理矫正,会影响他的一生。为此,司法所专门邀请了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证的社会工作者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安排关某和其父母每月一起到社区矫正中心,进行谈话,进行心理干预和疏导,倾听他的想法,让他合理地宣泄,释放心理压力。通过专业的心里辅导,关某的心理发生了巨大变化,他真实感受到了人间的温暖和社会的关爱,从最初的逃避,到后来的勇于担当和真诚面对,最终走出心理阴影,彻底摆脱错误的认知和行为,逐渐树立起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五)鼓励其参加爱心奉献活动
为了进一步增强关某的感恩意识、奉献意识、服刑意识,积极引导其力所能及地帮助他人,关某参加了局里组织的交通道路指挥、义务植树、敬老院献爱心活动等活动,并在今年4月底参加了所里组织的义务献血活动,通过这一系列活动关某重树信心,顺利良好融入社会。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帮扶取得的效果】
1、遵纪守法意识增强。由于关某犯罪时是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法律意识淡薄,在接受矫正之初一度对社区矫正正常监管产生抵触。通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积极引导、帮助,使关某认识到了法律的权威与自身所犯的罪行,从最初对社区矫正的不理解,到积极参加司法机关的各项活动,通过学习和劳动,不断提高认罪伏法意识,积极用行动改过自新。
2、个人性格发生转变。通过社区矫正,特别是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有针对性的帮扶教育及人文关怀,集体活动潜移默化的影响,关某的叛逆心理逐渐消失,与家人、同事交往也有了自信。
3、感恩社会关爱。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在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帮助、引导下,关某不再为家里的生活压力而苦恼自卑,积极工作,阳光生活,主动参加局组织的交通道路指挥活动、义务植树、敬老院献爱心、义务献血等活动,以一种积极乐观的态度感恩社会。
4、解决了一定家庭经济负担,同时使其远离了不良嗜好、闲散人员,促使其改变生活习惯、行为,从而为对关某的社区矫正管理全面开展,扎实深入夯实了基础。
【小结(或反思)】
关某入矫时未满18周岁,心智尚未成熟,敏感、易冲动,具有较强的逆反心理。同时受家庭条件、文化素质、生活环境、个人阅历等因素的限制,分辨是非、抵制诱惑的能力相对较差。工作人员对他加强人文关怀,积极对其进行适应性帮扶,在与其沟通交流中,特别注意细节,尊重其情感,对其的进步和优点及时肯定和表扬。特别是在矫正和教育之外,给予其就业指导和困难救助,使其树立生活信心,珍惜社区矫正机会,对于稳定其思想,化解其叛逆心理,使之顺利度过矫正期回归社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