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海晏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草某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4-05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QHSJKB1525419281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案例
青海省西宁市海晏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草某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案例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草某,女,1973年09月出生,户籍地为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现居住地为海北州海晏县。2015年12月28日,因犯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海晏县人民法院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矫正期自2016年02月08日至2019年02月07日。2016年02月08日,草某到海晏县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监管。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情况】
草某父母兄弟均为牧民,共有四弟兄,都生活在本地。草某的丈夫与其离过一次婚,2002年家人给她家里招女婿,现在无子女,有个女儿是前夫所留下的,已成年嫁人了。其兄弟是一名聋哑人,一直在草某隔壁姐弟两人互相帮忙放牧,一个哥哥草某小时候车祸身亡,一个姐姐嫁到湟中县某个村里。总体来看,家庭背景及主要社会关系简单,都没有违法犯罪行为。
(一)因人施矫,做好六环节
突出重点,抓好六个环节,一是抓好谈话环节,了解矫正对象心理状态,消除他们心理负担和思想顾虑。二是抓宣传环节,按州县统一程序,准时通知矫正对象,由司法所所长告知监督人,签订帮教协议。三是抓好走访工作,掌握矫正对象本人和家庭情况,有针对性的制定方案,确保矫正成效。四是抓好教育环节,组织矫正对象进行矫正知识教育。五是抓好公益劳动环节,对公益劳动表现定期讲评,作为司法奖惩依据。六是抓好请假审批环节,对外出探亲的矫正对象,司法所报请上级给予批准,由司法所进行外出前思想教育,提交预防保证书,并提出行为要求和每周电话汇报及思想汇报活动等工作情况。
(二)做好四个结合,丰富的教育形式
在思想教育方面我们开动脑筋,想办法,改进和丰富教育矫正手段和形式;一是个别教育与牧场的监督紧密相结合,牧场负责人矫正对象第一责任人,让第一负责人监督和配合,提高了效率。二是专职教育与兼职教育相结合,矫正工作者作为专职矫正人员,对矫正过程进行统筹规划,制定矫正个案,确定阶段矫正目标。志愿者及调解员则根据矫正办的安排,参与矫正工作,在一些专业领域提供兼职服务,形成层层管理确保不漏管。三是思想道德教育的同时,还注重心理健康教育,消除矫正对象不健康心理倾向,促进其心理尽快回归社会,如矫正对象草某入矫谈话中还存在一种想法,认为法院当初判决的较重,认为自己不是过意行为在自己女婿发生突发性的行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与其进行认真沟通,说到:“你的本质是好的,不论在犯罪前,还是在社会服刑时的表现好,态度端正”,并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希望在缓刑期间放下包袱,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真心悔改,努力学习些法律知识,调整好自己的心态,多参加社区公益活动,多与社会上等人员交流,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四是集中教育与互动教育相结合,组织矫正对象每月集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观看爱国主义教育短片等方面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开展社会公益活动,通过社会的认同增强其社会责任感,与面对面讲解高墙里外服刑的看守所监狱服刑人员自由对比,提高其遵纪守法和自觉接受矫正意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帮扶取得的效果】
司法所在对草某监管中,适时进行引导帮扶。草某在矫服刑期间,对家人和邻居聚会期间一起饮酒时,朋友们互相开玩笑的方式说出了不该说的话,草某心理受到了打击、每天把朋友群里转发不开心的短语,我所在谈话中这一情况后,迅速到该人员住所地了解情况等,对其进行了法律引导和咨询,制止了草某的不合法的做法和想法,避免草某再次走上违法道路。
【小结(或反思)】
通过对草某的情况报告、教育学习、公益劳动服务、适应性帮扶、心理疏导等有力的措施,实现了个体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个人效果方面体现:草某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道德风尚意识提高,加快了融入社会的进度,使以后草某在解除社区矫正能够立即适应当前的社会生活,零障碍地参与各种社会活动。社会效果方面体现:提高了社会对这一类特殊人群的管理、掌控、防范。减少了重新犯罪概率,为社会和谐稳定创建提供了基础性平台。并本案中突出了严格依法监管,维护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方式的严肃性;突出教育矫正的核心要求,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坚持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发挥好社区矫正工作的特色优势。通过准确把握社区矫正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全面提升社区矫正的工作质量和社会效果,进一步提高我县社会和谐稳定打下了夯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