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程某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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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AHSJKB1525392957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案例
对社区服刑人员程某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程某,男,1980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2016年9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休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0月9日起至2019年10月8日止。2016年10月12日,程某到休宁县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程某家庭情况复杂,其母因患口腔癌医治无效病逝,其父患有肺结核病,程某在照顾父亲时也被感染肺结核,后经确诊为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程某妻子常年在外务工,在程某患病后仅是春节期间回家看望孩子,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其子目前就读于黄山市某小学,家庭经济负担很重。
程某在判刑前,自己购置了一辆小型面包车,在家乡做一些接送客的零散生意,作为家庭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判刑后,程某机动车驾驶证被公安机关吊销,不能再驾驶机动车辆,更不能从事客运运输工作。程某接受矫正初期,每星期要到医院进行三次血液透析,而农村客运班车少,每次透析后没有班车返家,长期的医疗费用加之原本家庭经济困难,促使其私下偷偷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一方面为了顺便接送客人、赚点外快补贴家用,另一方面也方便自己到医院治疗。司法所得知此情况后,第一时间向县司法局、乡政府进行了专题汇报,并及时到程某家中走访,告知其社区矫正相关法律制度,以及无证驾驶的危害,要求其以后不要再驾驶机动车辆。县司法局、乡政府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责令其不得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但不能从根本上阻止其无证驾驶行为,存在极大安全隐患。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情况】
(一)开展职业培训情况
程某接受矫正后,由于身体患有严重疾病,加之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不能从事客运运输工作,又没有其他劳动就业技能,家庭失去了经济收入来源。对此,司法所根据程某被判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以及家庭生活情况等,制定了针对的矫正方案,重点帮助其解决就业问题,促进其自力更生,更好地接受矫正。一方面,工作人员定期上门为其讲解法律知识,重点讲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方面的知识,促使其能够清醒认识无证驾驶的危害性。另一方面,定期邀请县劳动部门农业技术人员,上门为其讲述农业养殖方面的专业知识,帮助其尽快掌握养殖方面的技术,鼓励其在家开办养猪场。
(二)开展就业指导帮助情况
由于长期做透析造成头晕、体力不支等不良反应,2017年3月初,程某驾车时从公路翻下,车辆严重损坏,幸运的是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事后,程某没有汲取教训,再次购买一辆二手车,继续偷偷无证驾车。为彻底解决程某无证驾驶问题,促进其就业,2017年4月11日,县政法委组织县公安局、县司法局、乡政府和交警中队召开协调会,会议研究决定:一是规劝程某将车辆转让并过户给他人,否则交警中队将依法查扣车辆;二是程某是非农业户口,按现行政策不能享受农村低保,程某每年医疗和交通等费用约3万余元,由县政法委、县司法局、乡政府分别承担1.1万元,县司法局承担车辆过户费1000元。三是由县司法局牵头、乡政府配合,为促进程某就业制定具体计划,结合程某身体情况,鼓励引导其在家创办小型养猪场。会后,程某将车辆转让,拿到了会议研究规定的相关费用,并在工作人员的鼓励引导下,开始积极创办养猪场,对生活重新树立了信心。
(三)协调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情况
2017年户籍制度全面改革,程某及其儿子的户口按照政策能迁回休宁县原籍。2017年10月,在县司法局的积极协调下,程某和其儿子顺利办理了户口迁移手续,将户口迁回。2017年11月,县司法局协调相关部门,经程某申请,县、乡两级民政部门调查审核后,将程某和其子纳入农村低保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缓解了程某家庭生活困难。
(三)开展临时救助等情况
鉴于程某身患重病且家庭生活困难,2017年5月,司法所帮其向乡政府申请了临时救助款1000元。
(四)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帮扶情况
矫正小组成员认真履行职责,通过耐心的思想谈话、真心的关怀疏导,及时了解程某的生活、思想变化,帮助其克服生活困难,鼓励树立生活的信心,顺利度过矫正期。同时,协助司法所开展法治教育,指导帮助程某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使其明白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给他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懂得社区矫正不等于无罪,要从内心深处洗涤不健康的思想污垢,真正知罪悔过,珍惜来之不易的社区矫正机会。
(五)社会力量参与帮扶情况
司法所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对程某的帮扶,通过社会组织、慈善救助等多种渠道,对程某家庭给予经济方面的帮助,让其感受到社会关怀,政府的不抛弃、不放弃,培养其感恩、回报社会之心。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帮扶取得的效果】
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及相关部门、社会力量的共同努力,程某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增强,对无证驾驶的行为的危害性有了清醒的认识,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积极接受矫正。程某目前病情较为稳定,其经营的小型养猪场也初具规模,其妻也从外地回来一起帮助经营,家庭经济状况日益好转。
【小结(或反思)】
社区矫正的目的是为了使社区服刑人员更好的回归并适应社会生活,做一个合法公民。但在实践中,社区服刑人员因受犯罪缘由、身体疾病等影响,常常在工作、生活、心理、就业等方面面临不同程度的困境。如果做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帮扶工作,为其创造一个良好的矫正环境,对于提高教育矫正质量,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案中的程某,由于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刑罚,不能再从事交通运输工作,加之身患疾病、无其它就业技能,导致家庭经济十分困难。对此,司法行政机关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社会化、多元化的要求,根据社区服刑人员不同情况和需要,协调组织多方社会力量,帮助其解决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使其安心接受矫正,顺利回归并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