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肇事车辆所有权人李某某参与交通事故受害人王某某诉肇事司机高某某、李某某及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 案例时间:2020-05-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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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LJLGLD1589298023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16日11时25分许,被告高某某驾驶登记在被告李某某名下的轻型厢式货车在佳木斯市长安路南侧辅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优学教育前时,与由南向北步行过道的行人原告王某某相刮撞,造成原告王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当日原告入佳木斯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在住院期间被告李某垫付医疗费以及护理费。
2018年6月28日,经佳木斯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高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王某某无责任。事故车辆在被告永诚财险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2019年2月21日,佳木斯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佳中医司鉴[2019]临司鉴字3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案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由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已于2019年7月结案。
【代理意见】
律师代理被告肇事车辆使用权人李某某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已经实际支付给原告医疗费28703元,因此该笔费用应当从原告诉请的44812.38元中扣减。原告在其自身的诉状中也明确认可被告已经支付的医疗费有28000元(在原告的诉状中第二页“事实与理由”部分的第八行),但原告表述是高某某支付有误,事实上该费用全部是由被告李某某进行支付,并且实际数额是28703元,该已支付的医疗费用理应从总计的医疗费用中予以扣除,否则原告属于重复的不当得利。
二、案涉肇事车辆购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相应费用应当首先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原告诉请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均应当由保险公司在强险范围内进行支付,而不是由被告李某某进行负担。同时,医疗费也应当由保险公司在限额一万元之内进行赔付,该一万元费用也不应当由被告负担。
三、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伤者的护理费用,该笔费用不应当由被告来承担。根据《侵权责任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护理费属于保险公司在限额内应当承担的范围,该笔费用不应由被告承担,也不应当重复给付给原告,否则原告属于重复获利及不当得利。被告有证据可以证实被告已经垫付了20天的护理费,每天为350元,合计7000元,该笔费用应当从相应费用中扣除,或者由保险公司支付给被告,否则,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永诚保险公司,均会构成一种不当得利的情形。
四、原告主张的部分费用属于超出了法定限额及非法定的必要项目,不应予以支持。根据庭前阅卷,原告自己举示的鉴定显示原告没有构成伤残,因此精神损失抚慰金不应当予以支持;交通费则应当举示证据来证实,对于鉴定的费用,由于该鉴定不是在诉讼过程中经由正式法定程序的鉴定,属于原告自身搜集的证据材料,搜集证据的花销不是原告自身身体伤害的花销,因此该鉴定费本身不应当由被告来承担。
五、根据《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负有举证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判决结果】
一、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经济损失18616.20元,并给付被告李某某垫付的护理费7000元;
二、被告李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经济损失15469.28元;
三、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02元,已减半收取计951元,由被告永诚财险公司负担95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131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725元。
【裁判文书】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2019)黑0804民初416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告李某某在原告住院时即垫付了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由于事故车辆投保了机动车强制责任险,因此相应费用首先应当由责任险保险公司来承担,不足部分再由相应责任主体来承担。同时,要注意的是首先,医疗费中,强制责任险只负担壹万元费用,不足部分是应由责任主体来承担,而护理费误工费(本案不涉及误工费)等也是在是十一万元范围内首先由保险公司来承担,且关于交通责任事故纠纷是有相应的法定赔偿项目的,超过该项目范围则不在法定赔偿项目中。最后,对于责任主体中《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本案中法院判决由李某某来承担相应责任,高某某不负担原告受有损害的责任。本案判决后,各主体均认可相应判决内容,均息诉服判,并且判决内容在各方主体收到判决书后即快速得以履行。
【结语和建议】
在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纠纷时,往往会有人身损害的情况发生,进而发生各种由交通责任事故导致的损失费用,建议各主体应当把发生的相应费用正式票据保留好,以便于日后双方计算清楚各主体应承担和已承担的相应责任;同时提示个体雇主在进行雇员的招用时,建议应就招用人员的素质和技能综合进行考察后,方再进行招用,一旦雇员在从事工作过程中因从事工作行为而发生了任何对第三方主体侵权的责任,则依据法律规定需要由雇主来承担责任,因此对于雇主与雇员的法律关系中,雇主要承担非常重的责任,应当尤为注意雇员的素质,以及上岗前的相应培训等。
提醒大家注意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续期时间,本案因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有相应保险公司承担了一部分的责任,因而减少了被告的部分经济负担。风险与利益并存,对于机动车的商业保险,特别是对于营运主体而言,广大公众应当适当考虑营收比例和相应风险综合进行决定,以尽量减少己方的风险。
由于本案没有投保相应的商业保险,因此原告损失的不足部分,由相应责任人主体进行了承担,如投保了商业保险则显然在本案中会减少相应民事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