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玉某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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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YNSJKB1524887363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案例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玉某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案例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玉某,女,1947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1999年3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8月19日因患严重疾病被暂予监外执行,由景洪市公安局普文农场公安分局负责监管,于2012年6月19日移交景洪市司法局某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玉某长子(其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马双成于2014年7月4日突发脑溢血去世,目前与其同住的次子马双寿因遗传性通风手脚长期流脓,肢体残疾二级完全丧失劳动力,目前家中唯一经济来源为云南省普文农场划分给其次子马双寿的7亩土地每年3000元地租。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情况】
(一)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本人实际,协调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情况
考虑到玉某家经济条件不好,矫正小组积极联系相关部门帮助玉某及其儿子领取低保,因玉某不符合政策要求未给予其低保,其儿子经联系目前领取了低保。
(二)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对生活确有困难的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临时救助等情况
鉴于其生活困难,司法所积极向景洪市司法局社区矫正股及局领导汇报,景洪市司法局自2012年5月29日起每月发放100元困难救助金,该救助金已经连续发放6年,共计发放救助金7000元。
(三)矫正小组成员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帮扶情况
针对其特殊情况,成立了专门的社区矫正小组,制定了以教育、感化、引导、鼓励为主的矫正方案并开展工作,宽严并济,使玉某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既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也体会到社区矫正工作者对他的关怀和帮助。
矫正小组通过耐心的谈话、真心的关怀疏导,及时了解他的生活、思想变化,协助司法所帮助其克服矫正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引导其战胜病魔,树立生活信心。同时增强其法制观念,帮助他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使他明白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给他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从内心深处洗涤不健康的思想污垢,真正知罪悔过,珍惜来之不易的社区矫正机会。
(四)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帮扶情况
通过社会组织、困难补助等多种渠道,适当对其家庭进行经济帮助。在节假日,社会组织自发及司法所工作人员自行购买慰问品到其家中探望,主动沟通谈心鼓励其树立生活信心。
(五)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其他帮扶情况
邀请了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证的社会工作者对其开展谈话和心理矫治,保证矫正质量,扭转其错位扭曲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克服困难及其不良心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帮扶取得的效果】
通过帮扶,玉某目前心理稳定、乐观,服从监督管理。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非常信任,能主动推心置腹地与工作人员交流沟通,十分配合工作。
【小结(或反思)】
这名社区服刑人员转入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时因家庭经济十分困难,自身多病无钱看病,孙子因家庭困难上完初中后待业在家,玉某因家庭原因思想负担过重,心理压力大,改造思想不积极,特别是在其长子突发疾病死亡后思想悲观,多次表达出轻生的想法。针对此情况,工作人员在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的同时,着重从其思想上进行帮教,鼓励其树立生活信心,并及时请心理咨询专家对其心理进行矫治。像玉某这类特殊社区服刑人员比普通人的生活环境更为复杂,在加强和规范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同时,切实从生活上、精神上给予他们关心,力所能及的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真正做到“教,暖其心,帮,安其身”,使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