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唐某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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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SSJKB1524556600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案例
对社区服刑人员唐某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唐某,男,1991年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3月25日起至2018年3月24日止。2017年3月27日,唐某到阜宁县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教育。
唐某是孤儿,父母均因患癌症去世,其与爷爷相依为命。爷爷患病在床,需长年药物治疗。唐某小学毕业后即辍学。其性格内向,无收入来源,家庭负担重,不愿与别人多交流。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情况】
(一)开展教育帮扶情况
唐某入矫后,司法所即按要求为其建立起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民警、专职社工、村干部、社区服刑人员家属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对其实施全方位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开展入矫宣告,告知其社区矫正期间须遵守的定期报告、外出、定位管理、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制度。矫正小组及时掌握唐某生活状况、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帮助其克服矫正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引导其健康向上生活。同时,通过鼓励其学习法律法规,增强法治观念,从内心深处真正知罪悔过。
(二)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情况
针对唐某自身和家庭实际情况,阜宁县司法局和司法所共同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对其多方面社会适应性帮扶计划。一是给予临时救助。唐某无生活来源,久病在床的爷爷需要服药治病,得知其特殊家庭情况后,司法局主动联系县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协会为其捐助人民币1000元,司法所联系民政部门帮助其申请了临时困难补助人民币500元。在唐某最无助、最迷茫的时候,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帮助使其看到了生活的希望。二是开展就业帮扶。司法所工作人员、矫正小组成员通过与唐某谈心,得知唐某小学毕业后即辍学在家,犯罪前曾学过电焊技术。司法所工作人员和矫正小组成员鼓励唐某进一步加强电焊技术的学习运用,与县人才中心、人才市场联系,在江苏省阜宁县经济开发区的某风电装备企业找到了工作。三是协调落实政策。考虑到唐某与其爷爷生活和就医困难,司法所和矫正小组积极联系相关部门帮助落实低保和大病统筹等医疗困难救助政策。另外,发动社会组织走访慰问,适当对其家庭进行经济帮助。同时,注意维护其自尊,引导其力所能及地帮助他人,培养其感恩回报社会。
(三)开展心理辅导帮扶情况。县司法局和司法所委托阜宁县心理咨询协会会长通过心理状况测试等方法,帮助其释放不良情绪,消除自卑心理障碍。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帮扶取得的效果】
通过教育矫正和适应性帮扶,唐某从心灵深处受到感化,增强了法律意识,重树生活信心。矫正期间,唐某认罪悔罪,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积极面对生活和就业中的困难。主动到敬老院服务。唐某在企业工作表现良好,试用期提前转正。其爷爷的各项救济政策和救助措施也都相继得到了落实,生活趋于稳定。
【小结(或反思)】
本案中,司法所根据唐某实际,生活上关心,工作上帮扶,强化教育矫治,规范日常监管,促使其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以正确的心态融入社会,以奋斗的姿态走上工作岗位,充分体现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帮扶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