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熊某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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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案例
对社区服刑人员熊某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熊某,男,1980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陕西省汉中市勉县。2016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6月18日起至2017年3月17日止。2016年6月21日,熊某到勉县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社区服刑人员熊某家庭在原籍无房屋,全家人租房居住。熊某一直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某金属制品厂务工,2013年2月结婚,同年4月生育一子,其妻莫某患有间歇性精神病,不能正常生产生活,其父熊甲在外地务工,其母柳某在家照顾儿媳与孙子。
熊某从小到大不管是在家里还是学校、单位,都是老实忠厚的典型代表,与邻居、同事、朋友相处融洽。在被执行社区矫正后,他陷入了思想上无法认同自己,缺乏社会归属感的痛苦迷茫中。因没有特长和技能,面临着就业谋生的困境,靠自己赚钱养家,给家庭带来财富和幸福的强烈愿望难以实现,总感觉周围邻居、朋友会用异样的眼光看待他,成天躲在家里,不愿与他人交流,沉默寡言,情绪低落,逐渐地脱离了原来的朋友圈,也难以获得他人的信任建立新的交往圈子。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针对其实际需要,依法依政策对其开展职业培训情况
司法所接到社区服刑人员熊某后,通过谈话了解到他再就业的意识不强,且不具备特长和技能,在从业领域和薪资待遇上具有一定局限性,若长期处于无业状态容易造成其脱离社会,从而重新犯罪。于是司法所社会性适应帮扶的重点调整为:对熊某进行就业创业指导。司法所工作人员积极与人社部门沟通联系,对其开展职业技术培训,促使他学习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鼓励他能够重拾自信,自食其力,避免再次犯罪。
2016年7月,司法所工作人员帮助他联系到当地一家驾驶培训学校,熊某积极配合,认真听从教练的讲解,细致准确的实操演练,通过3个月的耐心学习,熊某通过了驾驶员资格考试,取得了机动车C1驾驶执照。
(二)对其开展就业指导帮助情况
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指导帮助下,2016年11月,熊某在勉县县城内摆起水果摊点,他决定自己创业,自食其力,重新承担起照顾家庭的责任。每天早上4点钟起床进货,6点钟开始摆摊上货,7点钟准时开门营业。他积极面对生活和创业上的困难,不畏艰辛,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确保自己的水果新鲜质优,价格上公平合理,数量上从不缺斤少两。慢慢地家庭收入有了提高,他整个人也有了自信,更乐意去沟通交流,融入周围环境圈子。整个家庭的氛围也逐渐转变,家庭有了欢声笑语,妻子的犯病率也有所降低,病情得到了控制。
虽然熊某一直经营着水果摊点,但是收入很不稳定,还是不能维持全家人生活开支,妻子治病需要大量医药费,孩子年底也要上幼儿园,熊某向司法所工作人员说出自己的忧虑与苦恼。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与人社部门联系,多方考察,根据他情况特殊性,为其筛选合适的工作岗位,通过与对方企业多次沟通交流,企业承诺熊某如果能够在社区好好服刑,认真改造,在社区矫正期满解除后,可以直接到厂上班,从而增强了熊某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自己主动减少与社会闲杂人员接触,避免了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本人实际,协调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情况
考虑到熊某家庭经济收入较低,其父一人在外地务工,负担整个家庭生活开销;其母无收入,在家照顾全家人生活;其妻间歇性精神病,其子尚年幼。司法所积极向县局申报刑满释放及社区矫正人员家庭困难救助。2016年帮助熊某申请到两袋大米、一桶食用油和一床被子,以补贴其家庭生活。
(四)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对生活确有困难的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临时救助等情况
鉴于其家庭情况较为困难,2017年6月,熊某家庭被确定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在当地政府的政策帮扶下,于2017年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在就近的移民搬迁安置点落实100平方米房屋一套,解决全家人住房问题,使其住房安全、有保障。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帮扶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熊某后,鉴于他目前情绪低落,无法融入社会生活,成立了专门的社区矫正小组,制定了以疏导情绪、保护个人隐私、帮助再适应社会为主的矫正方案,宽严并济,使熊某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既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也体会到社区矫正工作者对他的关怀和帮助。
矫正小组通过耐心的谈话教育和真心的关怀疏导,让他认识到之前所犯的错误,更加珍惜在社区服刑这来之不易的机会,决心痛改前非,认真接受教育矫正,服从矫正管理规定,用行动感谢党和政府对他的关心。
矫正工作小组为其制定了有效的帮扶措施,开展经常性走访,劝导其母亲和妻子对熊某多些鼓励、陪伴。举行“邻里一家亲”活动,引导周围群众对其多些宽容、关怀,培养其正确的劳动观念,增进与他人沟通交流,帮助其克服破罐破摔、自暴自弃等不良心理,帮助他在社区服务中重新获得周围群众的认可和信任,逐步建立自信心,适应社会。同时增强其法制观念,帮助他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使他明白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给他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从内心深处洗涤不健康的思想污垢,真正知罪悔过,珍惜来之不易的社区矫正机会。
(六)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帮扶情况
通过社会组织、慈善救助等多种渠道,适当对其家庭进行经济帮助,同时注意维护其自尊和隐私,引导其力所能及地帮助他人,培养其懂得感恩,回报社会。
(七)根据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其他帮扶情况
邀请了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的社会工作者对其开展谈话和心理矫治,保证矫正质量,扭转其错位扭曲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克服其破罐破摔,自暴自弃等不良心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帮扶取得的效果】
通过社会适应性帮扶,熊某深受教育和触动,自卑心理逐渐消除,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性格沉稳平和、积极乐观,重振了精神,重塑了信心,能够勇敢地走出家门,走向社会。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非常信任,能推心置腹地与工作人员交流沟通,主动汇报生活近况和思想波动,并且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良好,监护人对司法所的矫正工作也非常支持与配合。
2017年3月17日,熊某社区矫正期满解除。目前,他已进入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一家金属制品厂工作,工作环境优良,工作内容简单,生活节奏有规律。他认真悔罪,脚踏实地、勤劳肯干,常怀一颗感恩的心去帮助身边需要帮助的人,用自己的一份力量回馈社会,发挥正能量,书写崭新的人生,从而赢得了工友们的一致好评和尊重。
【小结(或反思)】
这名社区服刑人员经历了看守所拘留,受到了法律制裁,对自己所犯罪行的认知比较深刻,非常珍惜改过自新的机会。但是,由于自卑和悔恨心理,与社会产生疏离感、不适应社会,他面临着思想融入、经济融入、社会融入等诸多困难。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规范日常监管、加强教育引导时,特别注意细节,尊重其情感,对他的进步和优点及时肯定和表扬。对社区服刑人员充分的理解、适度的关怀和真诚的帮助,让其恢复健康心理,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以正确的心态融入社会。同时,积极对其进行社会适应性帮扶,帮助他重拾信心,树立自信,支持引导创业就业,帮助其走出生活困境,积极承担起家庭和社会责任,实现自我价值,顺利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