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姚某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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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NMGSJKB1523927104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案例
对社区服刑人员姚某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姚某,男,1954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内蒙古兴安盟阿尔山市。2015年11月,因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兴安盟阿尔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月30日至2018年1月29日。2016年1月30日,姚某到阿尔山市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姚某离异多年,独自一人照顾其年迈老父亲,由于文化程度不高,一直没有正式工作,家里生活贫困,法律意识薄弱。由于年纪较大,姚某很难在社会上找到相对固定的工作,除了政府给予的保障性收入之外没有其他收入,如果不从根本上解决贫困问题,其重新犯罪可能性和回归社会后再犯罪的风险性都会很大。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情况】
(一)帮扶政策依据
脱贫攻坚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帮扶贫困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关心,对具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要着力帮助其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要给予必要的社会保障,符合相应条件的困难社区服刑人员也应享受此项政策。接收姚某入矫后,了解了其具体家庭情况后阿尔山市司法局联系了市扶贫办将其列入扶贫建档立卡户。
(二)依法依政策积极帮助姚某争取政府扶贫项目
通过与社区服刑人员姚某谈话,了解到其仍想通过干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多挣些钱用以贴补家用的想法后,司法所针对姚某年龄大,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的情况,会同帮扶小组积极与市里扶贫部门沟通联系,为其争取适合其身体状况的扶贫项目,为他家庭增收创造有利条件,防止其闲散在社会上,重新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争取到的具体项目如下:
1.2017年春季为姚某免费下发林业局提供的白桦树苗,由其种植出树苗后由林业局统一回收,此项帮扶项目为姚某增收7000元。
2.扶贫小组联系政府为其提供产业借款3万元投入阿尔山村甜菜专业合作社,年底分红4600元。
3.扶贫小组联系政府为其提供产业贷款5万元投入某经贸公司,年底分红共计4000元。
4.另外还有医疗、林业、煤炭等一系列的保障性补助,使其生活没有后顾之忧。
(三)针对其本人及家庭特点开展生活帮扶
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姚某后,为其成立了专门的矫正小组。鉴于姚某本身年龄已大,独自一人照顾年迈老父亲的情况,矫正小组积极协助司法所对其开展监管及帮扶,制定了以教育、感化、保护个人隐私为主的矫正方案,宽严相济开展工作,使姚某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既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也体会到社区矫正工作者对他的关怀和帮助。
矫正小组成员通过耐心的思想谈话、真心的关怀疏导,及时了解他的生活、思想变化。2017年4月份,司法所、社区矫正小组联合街道办事处为姚某家进行了大扫除,并由扶贫小组成员集资为其添置了部分家具,事后姚某非常感动。矫正小组协助司法所帮助姚某克服矫正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引导其树立健康向上的生活态度,同时增强其法制观念,帮助他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使他明白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懂得社区矫正不等于无罪,要从内心深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真正知罪悔过,珍惜来之不易的社区矫正机会。
(四)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帮扶情况
通过社会组织、慈善救助等多种渠道,适当对其家庭进行经济帮助,在救助的同时注重保护服刑人员隐私,维护其自尊等方面的问题,引导其在自己力所能及的条件下也多多帮助他人,参与公益劳动,培养其懂得感恩,回报社会。
(五)依法依政策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其他帮扶情况
邀请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证的社会工作者对其开展谈话和心理矫治,保证矫正质量,正确引导其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克服其抗拒矫正,自暴自弃等不良心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帮扶取得的效果】
姚某性格内向,由于年纪大,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薄弱,法院判刑后他产生了很大的思想负担,一度对生活失去信心。经过了一年多的社区矫正,姚某感受到了来自党和政府给予的实实在在的温暖,年增收万余元,不仅是生活上有了保障,还逐渐的从贫困的阴影中走了出来。姚某从刚开始的情绪对抗,到后来的积极配合矫正,再到今年年初的顺利解矫,成功回归社会,经历了很长一段的心路历程。截止解矫前,他上交的思想汇报字迹虽还不算工整,字数也不算多,但是从内容却可以看出他乐观向上、充满热情的思想状态。
【小结(或反思)】
姚某入矫时年事已高,早年离异,长期独自照顾老父亲,性格敏感、易冲动,家庭贫困自卑。受家庭条件、文化素质、生活环境、个人阅历等因素的制约,法制观念较低、抵制诱惑的能力较差。司法所及帮扶小组根据姚某本人的实际情况,在加强法制教育的同时更加注重其生活的改善及心理健康,主动关怀,充分尊重他的合理想法。通过经常下户与其聊天,积极对其进行适应性帮扶,解决了其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使其对司法所工作人员敞开心扉。促使姚某从内心接受了矫正,远离了犯罪道路,为其成功解矫顺利回归社会打下了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