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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某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

  • 案例时间:2018-10-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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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SJKB1523349428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案例

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某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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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陈某某,男,1970年3月25日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承德市兴隆县。2007年12月24日因犯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期间因服刑表现较好减刑5个月,2014年3月5日,经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为2014年3月5日起至2016年7月24日止。陈某某家中只有体弱年迈的父母,且均已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条件较差,是村里的低保户。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针对其实际情况,建立矫正小组

3月5日,陈某某到兴隆县司法局报到,司法局为其办理报到手续后,指定其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同日,陈某某到司法所报到并签署了《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填写了相关表格,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陈某某一一说明了日后接受社区矫正有关报到、思想汇报、公益劳动、奖励处分等注意事项。陈某某表示愿意接受司法所监督管理,遵守相关规定。随后,司法所根据陈某某的实际情况,为其建立了由司法所干警、村委会干部、村民小组长、老党员和陈某某的亲属组成的矫正小组,并进行了入矫宣告。针对其具体情况制定了详细的帮教方案,耐心细致做他的思想工作,帮助他正确对待现实,放下包袱,鼓励他悔过自新、自强自立。村干部找陈某某谈心,引导、教诲、鼓励他要勇敢地正视现实。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针对性帮扶

在陈某某报到入矫之初,司法所工作人员即通过与本人及家人谈话、家庭走访、询问村治保主任等方式,细心了解陈某某的家庭、成长经历、犯案等各种情况。在日常的矫正工作中,司法所工作人员重点关注陈某某,利用集中学习、个别谈话、汇报思想等时机主动与其交流,了解陈某某的生活近况和思想状态,及时掌握其在矫正期间的情况变化。陈某某在监狱服刑多年,假释回来后,外面的社会生活环境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社会关系的瓦解使其在社会适应上存在问题。长期的狱中生活使陈某某越发趋于沉闷,自认低人一等的陈某某所想所思羞于向亲朋故友交流。陈某某患了肺癌且到了晚期,由于父母无力支付他的医疗费用,治疗一时陷入困境,他认为自己已被生活抛弃,没什么存在价值,心里一直对父母感到愧疚,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给家里带来了经济和精神的双重压力,这让他的思想情绪极度不稳定。司法所了解到这一情况后,不但免除了他的社区服务义务而且定期主动上门对其进行学习教育,同时协调乡民政所对他进行困难救助,并给他送去慰问金1000元,在辖区社区矫正工作会议上,司法所组织倡议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社区服刑人员共同向他伸出援助之手,包括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内共计捐款3700元。通过与陈某某的倾心交谈及实际帮助,让陈某某感觉司法局、司法所的同志是真心帮助他的,能够理解他的处境、压力和痛苦。从而打开心结,接受社区矫正和思想帮助。

陈某某因患严重疾病每月需要定期到县城医院看病买药,每次去县城,司法局是他一定要去的地方,因为在那里他能体会到政府对他的关爱。每次到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都会细心的接待他,听他的倾诉、与他谈心、给他帮助。陈某某因家庭困难,常常是看完病却拿不起药,司法局就想法设法帮他垫付医药费。2014年9月的一天,陈某某打来电话求助,说他看病时住在县城的一家小旅馆交不起住宿费,司法局的同志及时赶到这家旅馆帮他结清住宿费用。县司法局有关同志到他家中进行帮扶,先后为他解决医药费、住宿费和救助款物共计2000多元,协调县民政局和卫计委分别为其解决困难补助1200元和1000元,帮助他解决生活、就医遇到的实际困难。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帮扶取得的效果】

真诚的关怀,热心的帮助使陈某某那颗封冻的心渐渐地融化,他非常悔恨自己过去的行为,觉得对不起父母,对不起社会,常常感叹:“感谢政府,感谢司法局同志对我的教育和帮助,过去我所做的事太对不起国家,对不起社会了。”陈某某一直想做点力所能及的事情回报社会,随着病情的逐渐加重,他回报社会的念头更加强烈了。一次偶然的机会,他听说逝世后可以捐献遗体,觉得这是自己最后能做的有意义的一件事了。于是,他决定在去世后捐献自己的眼角膜等器官和自己的遗体。做出决定后,先到司法所又到县司法局,表达了自己的意愿,他说:“感谢你们没有把我抛弃,我现在没有什么可回报社会的了,也许只有这个带病的身体还有点用处,别的器官可能没用了,但眼角膜应该还可以给失明的人带来光明”。

年迈的父母知道后,不同意他这样做,并按照农村的习俗给他预备好了一口棺材。他就流着泪去反复做父母的工作:“我以前走了错路,现在后悔也来不及了,政府不因我犯罪而抛弃我,还给我送来这么多的帮助,我无以为报,希望二老答应我这个心愿。”

在说服了父母后,2014年6月4日,在陈某某假释后满3个月的日子,他拖着重病的身子来到兴隆县红十字会,在中国红十字会人体器官捐献志愿者申请登记表上郑重地签上了自己的名字。2015年1月5日,陈某某走到了生命的终点,按照他的志愿,他的遗体及所有器官全部捐献给了某医学院。

【小结(或反思)】

陈某某捐献器官和遗体的行为,通过互联网等媒体的宣传报导,引起了社会反响。通过对陈某某典型案例的现身说教,给社区服刑人员极大触动,增强了他们悔罪服法的意识和接受社区矫正的自觉,纷纷表示将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每月按时参加集中学习和社区服务,服从工作人员的监管,及时与司法所工作人员交流自己的思想,努力发掘自己的长处,积极应对生活中的各种困难,争取早日弥补因违法犯罪给他人、家庭和社会造成的损害,争取早日成为对社会有贡献的人。同时,也提示广大社区矫正工作者在开展工作时,特别是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教育矫正时要增强针对性,切实关注他们的心理健康,帮助他们发掘个人潜力和善念,努力使每一个服刑人员成为合格社会产品,顺利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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