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金某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
- 案例时间:2018-09-04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HSJKB1523260190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案例
对社区服刑人员金某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金某,男,1961年10月出生,户籍地为上海市杨浦区,居住地为上海市杨浦区。2015年1月,因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1年3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1月24日起至2016年4月23日止,2015年1月30日,金某到杨浦区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金某已婚,育有一子。妻子贾某因吸毒被判处强制隔离戒毒所2年。金某儿子在读小学。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情况】
(一)对其开展就业指导帮助情况。
考虑到金某没有固定收入,妻子在强制隔离戒毒中,小孩又要上学,家中经济负担较重。同时考虑到,若长期无业在家,容易导致金某与原先的吸毒圈子再次产生交集,所以司法所联系街道民政部门,为其介绍了一份超市理货员的工作。但金某在工作了一个月后,被查出患有癌症,不适合继续工作,后一直在家静养。
(二)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本人实际,协调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情况。
根据金某的实际身体状况,司法所建议并协助其办理因病退休。
(三)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对生活确有困难的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临时救助等情况。
金某家庭经济原本就比较拮据,又患有癌症,面临高额的医疗费用。司法所根据金某的实际情况,为其向街道申请了五一、国庆、春节帮困救助,共计900元;在9月开学季,司法所向区司法局申请,为金某儿子提供了3000元的助学金。
(四)矫正小组成员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帮扶情况。
因金某系涉毒人员,被列为重点人员管理,并确立了由专职干部、社区民警、社工、居委志愿者、矫正民警组成的矫正小组。以“教育、感化、挽救”为方针制定了专门的矫正方案,通过法治、禁毒教育,使其远离毒品,增强家庭责任感,尽到一名父亲应尽的责任。同时,为金某申请经济救助,缓解家庭困难。
社区民警利用巡视小区的时间,经常上门了解金某情况,对其开展法治、禁毒教育,并利用公安平台监控金某是否有新的违法行为被处理的记录;矫正民警每月谈话一次,时刻提醒金某注意自己的在刑人员身份,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各项规定;社工运用法学、心理学知识勉励金某珍惜社区矫正机会,远离毒品,珍惜家庭;居委志愿者多次上门关心金某生活情况,为其向街道申请困难家庭补助。
(五)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帮扶情况。
新航社工站在9月开学季为金某儿子提供了500元的助学金;金某原先工作的超市在了解到他的情况后,在金某妻子强戒结束后,主动向她提供了收银员的岗位,缓解金某家庭经济压力。
(六)根据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其他帮扶情况。
街道禁毒社工不定期对金某进行禁毒教育,使其了解毒品的危害,教育金某远离原先的毒品圈子,这既是对自己负责,更是对自己儿子负责、对家庭负责。禁毒社工每月带金某去派出所进行尿检,防止其再次涉毒。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帮扶取得的效果】
金某在缓刑期间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各项规定,没有与原先的毒品圈子接触,能够安心养病,定期向司法所提供就医记录,尽自己所能参加司法所、区矫正中心组织的活动。金某十分感激对司法所及矫正小组的管理和帮助,尤其感恩对其儿子的帮助,维护了其作为一名父亲的形象,并为其妻子解决了工作问题。金某妻子也多次到街道、居委,感激政府为其解决工作,并保证不再接触毒品。在缓刑期内,金某的病情基本稳定,家庭收入能基本维持正常生活。
【小结(或反思)】
金某系涉毒人员,多次前科,劣根性较强,又在缓刑期内被查出患有癌症,司法所预判金某可能会出现无视矫正规定的情况。
司法所利用了金某儿子这个突破口,以关心、帮助金某儿子学业,拉近与金某的距离,一定程度上消除金某的排斥情绪;帮助金某解决经济上的实际困难,建立金某对司法所工作人员的信任感,为日后开展管理、教育打下基础。
对于涉毒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首要的就是切断金某与原先毒品圈子的联系。通过为金某及其妻子介绍工作,社区民警、矫正民警日常的走访、教育和社会帮扶,禁毒社工监督进行尿检等多方位手段,一定程度上阻断金某与毒品的联系,取得积极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