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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慕某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9-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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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NMGSJKB1523238611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案例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慕某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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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慕某,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2017年6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乌审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0月23日起至2019年10月22日止。2017年10月24日,慕某到乌审旗司法局报到,由辖区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慕某早年丧偶现独自一人居住,并患有高血压等慢性病,需常年服药,儿子女儿都在外地,不能常回来照顾生活,慕某还要赡养年迈的老母亲。家中因缺少劳动力,土地基本上处于闲置状态,只种植了几亩玉米、土豆满足生活基本需求。慕某打零工、喂养牲畜的收入是家庭唯一经济来源。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情况】

(一)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帮扶情况

慕某到司法所报到后,工作人员在谈话中了解到,犯罪前,慕某家庭本就不富裕,不仅自己长期吃药,还要照顾老母亲的生活起居。犯罪后,赔偿被害人30多万元,赔偿金基本都是银行贷款和向亲戚的借款,这使得慕某本来就拮据的生活更是雪上加霜。此次交通事故更严重的是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这使得慕某心中产生了极大的压力,面对数额巨大的债务及沉重心理包袱,慕某对今后的生活一筹莫展。

针对慕某的情况,司法所成立了专门的矫正小组,小组成员由司法所、派出所、村委会工作人员和家庭成员组成,制定了以教育、疏导、感化、改造为主的矫正方案,并开展经常性走访,通过耐心的思想谈话、真心的关怀疏导,及时了解他的生活、思想变化,帮助其解决矫正过程中遇到的各类困难,教育引导其积极向上的生活,同时对其及家属进行心理疏导,在监督管理慕某的同时,对其多些关怀和鼓励,借助亲情的力量消除心理适应障碍,增强矫正效果。

(二)根据慕某实际,为其提供技能培训及就业指导

针对慕某年龄偏大,文化水平低,且不具备相应的职业技能,就业方面存在困难的实际,司法所工作人员与镇民政部门联系,为其争取有关技能技术等方面的培训机会,为他提供就业信息,并对他就业全程进行指导,避免因家庭负担过重,重新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同时,司法所联系镇民政部门积极与企业协调,介绍其到企业从事园林绿化工作,帮助解决其生活困难的实际问题。

(三)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对慕某开展临时救助情况

考虑到虽然帮助慕某解决就业问题,但眼前面临的困境得不到解决,慕某仍不能安心服刑。于是,司法所工作人员积极协调镇民政部门,为其申请了临时性救济款3000元。与镇扶贫办进行沟通,帮助其申请2018年度贫困户资格,目前处于审核、办理过程中。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帮扶取得的效果】

通过帮扶教育,慕某重拾了生活的信心,担负起家庭的责任,开始到附近企业中工作。慕某现在情绪稳定,对自己所犯罪行有了深刻的认识,能按时汇报个人情况,按时参加集体教育和公益性劳动,服从监管,各方面表现良好。

【小结(或反思)】

通过本案,我们认识到,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应综合考虑社区服刑人员的家庭条件、文化素养、生活环境、个人生活经历等多方面因素,有针对性的制定合理的矫正,强化人性化管理,提倡以情感人,宽严相济。要及时充分的了解、掌握服刑人员的信息,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原则,尽可能的为服刑人员排忧解难,积极对其进行适应性帮扶,支持引导其就业,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走出生活困境,实现自我价值,承担起家庭和社会责任,使之顺利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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